一财社论:取消不当考核后的着力点,应是突出司法责任追究

一财社论:取消不当考核后的着力点,应是突出司法责任追究
2024年10月17日 22:03 第一财经网

核心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线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抓手是案件质量评查和司法责任追究惩戒。

日前召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扩大)会议和党组会议决定,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下称“不当考核”),突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虽然做出上述决定的背景是反对形式主义,但在提高办案质量、切实保护公众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上具有更深刻的意义。

上述会议指出,有一些检察机关、一些检察人员过于关注数据指标、考核排名,把工作着力点放在片面追求数据好看、排名靠前上,没有把注意力集中在高质效办案上。究其原因,不当考核是重要因素。

不当考核影响的不单是办案效率,更会影响办案质量,甚至会滋生出冤假错案。一方面,司法机关内部的考核机制不容许有所谓错案发生,发生了就要追责。于是不论是有些司法机关本身,还是具体办案人员,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包括非法手段,把有些先入为主的案件办成“铁案”。

另一方面,一起案件一旦被权威部门或者是相关领导“定性”,也需要司法机关接续办成“铁案”。而“铁案”本身,很难说是一个科学的概念。

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有的考核机制变相成为掩错促进机制,不该逮捕的逮捕了,不该起诉的起诉了,不应认罪认罚的被迫认罪认罚了。

上述会议强调,要更加重视、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这“三个管理”的核心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线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抓手是案件质量评查和司法责任追究惩戒,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其中,“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追究惩戒”是关键所在。

开展司法责任追究惩戒工作,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一环。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对于检察履职中故意违法办案、失职渎职存在法定重大过错的,必须严格追责问责,防止产生“破窗效应”。

数据表明,自2020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施行到今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严肃追究了280多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检察人员司法责任。

今年7月,上述《条例》修订。其中明确,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受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后,先从线索所涉案件入手,经分析研判检察环节确有过错、检察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

同时也明确,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这两条规定既有“严”,也有“松”,目的都是为了促进严格依法办案,鼓励担当作为。在考核中可以适当容忍错误,但绝不容忍故意恶意犯错甚至违法犯罪。

10月9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会强调,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切实防止和监督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等问题,促进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

这既是检察机关的自我规范,也体现出其监督职能。数据表明,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36.7万人,同比上升18.5%,这中间有严格执法、司法等因素,但上升速度也不慢。同时期,全国检察机关针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19.2万件次,监督采纳率98%。这些现象要引起人们思考,也要体现在将来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考核中。

总之,司法机关的每一项工作都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都要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取消司法机关的不当考核项目,可以提高效率,更重要的是促进司法机关回归高质效履职办案本职本源。在这一点上,要着眼现在,规范将来,还要追溯既往,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都能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才是最好的考核。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