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被罚,早知道投保董监高责任险了?投保其实不是最首要的
刷到一个新闻,值得公司的董监高认认真真读一下。内容是说一家公众公司信息披露不当,董秘被罚款后不服,提起了辩论。具体来说,就是A公司是一家公众公司,因为未如实披露资金被占用以及虚增投资收益,公司董秘被罚了50万元,董秘表示不服,找到高级裁判,称“未进行信息披露是为了顾全大局、一直在努力解决公司的困境、尽到了责任和义务,请求裁判取消罚款。”
裁判听取了双方辩手的发言后,认为:A公司资金占用未披露是事实,《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是说:“发行人的董监高应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秘属于公司高管,负责披露公司信息,明知A公司募集资金没用在募集文件的范围内,且不当占用资金,作为A公司董事会秘书,没有做到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尽到勤勉尽责,差评,该罚款还罚款。
从这个新闻看,董秘等高管任职是有风险的,那么如何化解风险呢?先看这样一个案例,B公司找到美国纽约裁判,向C公司及其CEO提起赔偿辩论,称C公司不按协议办事,背离对B公司的信义、真诚及诚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攫取商业机密、说好跟B公司独家合作又找第三方合作等等。结果,C公司理亏,和B公司达成和解,付出辩论费500万,和解金600 万,C公司损失总金额达到 1100 万,CEO负有直接责任,由于CEO投保了董监高责任险,最终是保险公司来买单。
大家也看到了,董监高化解风险的法宝之一就是董监高责任险,此前,在康美药业财务造假赔偿辩论中,5位董事被认定连带赔偿上亿元,董责险从此开始爆火。而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也说,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我们认为公司法明文肯定加上市场实际需求,以及新公司法对董监高列出了更高要求的岗位职责,未来董责险可能成为高管市场的刚需,不过董责险并不是所有都赔的,对于董监高首要的还是按章程和规则来积极谨慎的干活,避免说起早贪黑的搬砖,一不小心,还得交罚款,对吧?
那么董监高如何积极搬砖而不是躺平?新公司法有哪些说法?董监高们如能领会新公司法下列这些姿势,不用投保也不用担心罚款,比如:
第51、53、211、226条是说董监高要催收出资、监督抽逃、监督不当分配利润和不当减资等;
第180条,董监高不得以权谋私,搬砖时要合理注意,避免出错;
第182条,未经公司点头同意,董监高不能和公司发生买卖关系;
第184条,未经过公司点头同意,董监高不得另外再从事和公司一样的买卖;
第188、191、192条是说董监高搬砖时,给公司、第三方造成损失,照价赔偿,尤其是幕后指使的,幕后人和明面上的董高连带;
第229条,房屋拆除(公司解散)时,董事积极组织现场清理(清算),拖延懈怠带来损失,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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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新公司法这些规定给董监高们提出了挑战,又是董监高们的金钟罩,新公司法列出了具体而又明确的金钟罩姿势,董监高们可以照着练习,强身健体,愉悦身心,可大大助力搬砖;如果还照老样子来,小则皮外伤,大则伤筋动骨,工作身心都搞不好,那是没跑的,对吧?
好,我是特律师,一起学习法律怎样契合商业与现实,行大道,少走冤路少入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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