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商业养老险开闸,试水账户制?

专属商业养老险开闸,试水账户制?
2021年05月17日 23:16 弥月樱

| 俞燕

编 | 吴戈

出品 | 娱贯财经

中产阶层有三大焦虑,未富先老的养老焦虑是其中之一。

一周前(5月11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公布了,虽然结果在意料之中,还是令人多少有点吃惊。60岁及以上人口占18.7%,与2010年相比,十年间这个比例上升了5.44个百分点

20年前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60岁及以上的人口超过10%,首次达到了联合国对老龄化的定义,即: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达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达7%以上。

根据全国老龄办党组成员、中国老龄协会副会长吴玉韶的说法,2000年是中国老龄化的分水岭。

如今,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人口老龄化程度正在进一步加深。

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问题首次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全社会都要面对的重大命题。对于金融监管部门来说,也在一步步完善养老金融体系,丰富养老金融产品。

5月15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是继税延型养老险产品之后养老险领域的又一个新试点。

近年来,诸多主体进入到养老金融领域,对商业养老保险已呈压城之势。保险业也需要不断创新和丰富自家的养老保险产品,才能保住自己的一席之地。

与现有的养老险产品相比,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下称“专属养老险”)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产品采用账户式管理模式。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第三支柱养老金专属账户制度已经落地了呢?

六险企两地试点

《通知》提出,专属养老险的试点内容主要有四方面:

一、保险公司应创新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消费者达到60周岁及以上方可领取养老金,且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

二、试点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服务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人员投保提供交费支持。

三、试点保险公司应探索建立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长期发展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长期销售激励考核机制、风险管控机制和较长期限的投资考核机制等。

四、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前提下,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与养老、照护服务等相衔接,满足差异化养老需求。

什么是专属养老险呢?

根据《通知》附件里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方案”(下称“方案”)给出的定义,专属养老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的商业养老险在领取年龄、年限上通常有两种:

一种是保险期限为终身(大多条款的一般终止年龄为88岁或100岁)。一种的领取年限为保证领取,如保证养老金领取10年或者20年。

年金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险合同通常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及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与现有产品相比,专属养老险有两个亮点,一是将领取年龄明确为60周岁及以上,须提供定期领取(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终身领取等多种方式以供选择。二是服务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需求纳入进来

这两点可以看出,专属养老险无论是对延迟退休还是新业态之下的多元化养老需求,都留出了灵活应对的弹性空间。

专属养老险的试点自 6月1日开始,为期暂定一年。试点地区是浙江省(含宁波市)重庆市

浙江是富庶之地,中国太保、康泰人寿、平安人寿等皆在此布局了养老社区。

重庆在养老领域的政务服务与支持性资源情况较好,曾在《2020年中国城市养老产业营商环境评价指数研究报告》中获评养老产业营商环境全国第二,引进了中铁、光大、泰康、远洋集团等九家大型企业的养老项目。

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共有六家:中国人寿、太保寿险、太平人寿、人保寿险、泰康人寿新华保险

税延型养老险试点时,首批试点公司也有六家:中国人寿、平安养老险、新华保险、太平养老险、泰康养老险。

从这两个养老险品种的试点主体来看,人保寿险是新进者。近来人保寿险在养老领域颇为发力,除了在45个城市推出“温暖百分百”保险产品组合,还在近日落地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从专属养老险的保险责任来看,包括身故责任、年金领取责任,并鼓励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提供重疾、护理、意外等其他保险责任。

此外,专属养老险允许在网络上销售,且不受试点区域的限制

2020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麦肯锡联合发布的《中国养老金第三支柱研究报告》(下称“《报告》”)提到,建立引入互联网等科技手段,有助于打造普惠的、线上的养老金分销和账户管理体系,而普惠正是养老金政策建议的一大核心目标。传统保险的分销渠道成本过高,且难以覆盖小城市和乡村的广大城市。通过互联网技术,以市场化的分销模式,可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收入水平的客户的多层次养老储蓄需要。

首试账户制,类似IRA?

“方案”详细介绍了专属养老险的具体设计要素,比如保险责任、交费方式、退保规则、信披等。

有一句话最值得关注,专属养老险产品将采取账户式管理

2月26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副部长游钧曾表示,近年来,人社部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框架下系统谋划、整体设计第三层次制度模式。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借鉴国际上的经验,总结国内一些试点经验,目前已形成了初步思路,即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个人自愿参加、国家财政从税收上给予支持,资金形成市场化投资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

那么,人社部打造的第三支柱账户制是什么样的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上述《报告》里,有关于第三支柱养老金专属账户的论述,即:以账户作为客户端激励政策的载体,允许养老金在不同金融产品之间配置,简化不同产品投资和结算

至于账户的设立方式,则有两大类,一类是新建账户现有账户补充

对于新建账户,则又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政府出台规范由商业机构搭建;另一种是政府主导搭建的类公积金账户。

《报告》指出,第一种不需要政府投入财政资源建立,各商业机构参与第三支柱养老金业务有积极性,但问题在于,个人跨账户的管理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政策规范,此外,还需要政府制定基础规则和对于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准入资质。

第二种可以保证账户的唯一性和全民普及性,且可与税务机关共享账户信息,但需要政府投入一定的资源,且具备搭建公积金等类似账户的经验及基础设施。对于商业机构而言,则无法得到有效激励,会影响其参与第三支柱养老金业务的积极性。

如果是以对现有账户进行补充的方式建立账户,即在第二支柱下建立附加账户,则不需要新建立账户的基础设施,但由于第二支柱参与人员数量有限,普及和覆盖面有限。

因此,《报告》建议,可以参考美国的个人退休账户IRA(Inpidual Retirement Accounts)模式,允许包括保险、银行、资管等多个主体参与账户管理,以其自身平台分销渠道作为“第一轨”,由各账户管理方进行产品平台搭建。以银保、互联网等多种市场化渠道作为“第二轨”。

1974年5月1日,时任美国总统福特签署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确定了IRA是作为个人退休账户的法律地位。IRA有两个作用:一是为没有被退休计划覆盖的个人提供税收优惠储蓄计划;二是当雇员工作变动或退休,直到雇员以后从IRA中提款时再为缴费和投资收益缴税。IRA成为近30年来美国养老金资产持续增长的最主要来源,绝大部分参与者每年可将一定免税额度的资金存入账户。

那么,专属养老险的账户制,是否可以理解为是对IRA的借鉴呢?

一位养老险领域的业内人士表示,从“方案”来看,专属养老险采取的账户式管理模式,类似于目前的投连险账户,本质上是一种独立的净值化投资计划的账户

但与投连险等账户的不同之处在于,投保人可以在投保的保险公司开立一个专属养老险账户即可,即:在一家保险公司内开立的账户,在内部是打通的,在这个账户中,消费者可以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的生活需求和风险偏好,按照不同的比例灵活地配置不同的养老险产品的品种和比例。

在该人士看来,专属养老险的账户制,与人保部正在设计的第三支柱养老金专属账户,目前来看并不是一回事

『娱贯财经』从业内了解了一下情况,据说人保部的第三支柱专属养老账户已基本成型,未来包括商业养老险、养老目标基金和银行养老理财产品等来自不同主体的养老金融产品,都将作为可选品类纳入其中,实现养老金在不同养老金融产品之间的灵活配置

目前第三支柱养老账户体系推出的时机已成熟,因为个税综合汇缴已实现了,与税务体系已打通了,个人账户税优的操作难题已可以解决。”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人们需要什么样的金融产品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深入,以及人们主动养老意识的觉醒,理论上,养老金融产品的市场空间很大。

从居民储蓄存款和购买的理财资金的规模来看,手里不缺钱,但如何把居民放在储蓄账户和和投资账户的一部分资金,转化为商业养老资金呢?

目前市面上冠以养老金融之名的产品并不少,但大多期限较短,发行机构的考核指标偏短期化,长期投资风险偏好较低。

作为长期养老品种的税延养老险,因为诸多内外部因素,推行效果不如人意。自2018年6月开出首单以来,到2020年底,23家试点公司中仅有19家出单,累计实现的保费收入仅为4.3亿元,参保人数也只有区区4.9万人。

2020年12月19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第十届社会保障论坛上,银保监会时任首席风险官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副主席肖远企指出,目前我国商业养老金融的发展相对滞后,其中,第三支柱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规模非常小,产品结构整体单一,同质化比较严重,价格也较高

人保财险原副总裁、仁和研究院院长王和曾指出,保险业需要反思的是,在坐拥地位优势,并手执税优政策的情况下,养老险依然绩不如人,背后的深层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在其看来,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的关键在供给侧,而供给侧的关键是产品的真正适销对路,即是客户真实需要,且认为是物有所值的产品。

肖远企在上述论坛上提到,必须要有创新的产品,要明确养老金融本身的规则、统一产品的标准,体现资金的安全性、投资长期性和领取约束性等特征。个人养老金融既要按市场化、商业化原则运作,又要兼顾商业与社会两方面特性,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发和推出特定养老金融产品。

对于这次推出的专属养老险产品,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这种长期的标准化的养老金融产品的推出,有利于在产品创新方面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

专属养老险能否真正创下一片“真”蓝海?至少,值得期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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