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亿元的涉港股权纠纷案,法官该如何定夺?

一宗亿元的涉港股权纠纷案,法官该如何定夺?
2020年12月22日 21:14 珠江频道

虽说做生意讲的是一个信字

不过口说无凭

订立合同是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

那么白纸黑字写下来的内容

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宗涉港的股权纠纷案

来细说一下

合同中应该遵循的原则

香港商人投巨资购买股权经营效益未达约定

2014年,内地商人陈先生在香港设立了一家公司,而这家香港公司在内地又分别设立了两家子公司,一家在广东佛山,一家在湖北省。当时,陈先生对外发出消息,想将他的香港公司50%的股权对外转让,香港商人张先生和他的朋友梁先生对此很有兴趣,于是乎三人一拍即合,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

根据合同的约定,张先生及其朋友投入1个亿占有公司50%的股权,但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不过在三年的过渡期里,如果陈先生经营的这家公司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盈利目标,张先生可以要求陈先生按照原价回购股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按已支付的股权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来计算。

时间到了2017年,三年时间过去了,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盈利,甚至出现了更糟糕的情形,一家停产、一家破产。不仅如此,张先生得知公司的股权变更手续也一直没有办理。

于是他一纸诉状,将陈先生告上了法庭。

这宗股权纠纷该由哪个法院来管呢?

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罗凯原法官介绍,由于原告张先生本人是香港居民,案件属于涉港商事纠纷。而且张先生所提起的诉讼标的额已经超过了1000万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涉案范围,所以佛山中院对本案就具有管辖权。

2017年8月,这宗诉讼标的额为7000万元的股权纠纷案件,一审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

罗凯原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因此法院也征询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无论是原告方张先生还是被告方陈先生,他们都一致选择内地法律来审理本案。

2018年5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被告陈先生返还股权转让款7000万元及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的资金占用费。陈先生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庭上,上诉方陈先生表示,解除股权协议和返还股权转让款他都没有异议,但是关于支付资金占用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来计算的判决,他认为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

一方反口,违约条款是否有违法律

那么当初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如今一方反悔,合同是否有效?法官又是如何衡量的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王芳告诉记者,一般在商事活动中要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也就是说大家签订合同的时候,对自己的风险或者利润是一个可预期的。

王芳法官认为,从法律上来说,本案中的资金占用费实际上就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担的形式,也就是违约金。二审争议的焦点其实就在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否过高。“二审法院要审查的就是这个违约金的约定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有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一些规定,如果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我们才会否认它的效力。”王芳告诉记者。

那么合同约定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来支付资金占用费,这一约定的金额是否过高呢?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欲知详情,敬请收看今晚10点《法案追踪》系列报道《湾区睇法》之——亿元股金之诉。

撰稿| 晓钰

编辑 | 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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