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公益慈善力量、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 《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7月1日起施行

鼓励公益慈善力量、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 《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7月1日起施行
2024年04月26日 17:03 公益时报

4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7章48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规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工作原则,规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明确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与标准,强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支持与保障措施。《条例》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其中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城乡社区为依托、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组成的社会化养老活动。

其中要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协同、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条例》提到,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全社会应当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在“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提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功能、种类、数量以及规模,在城镇居住区构建“一刻钟”助老服务圈。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整合或者改造存量企业厂房、办公和服务用房、商业设施和其他社会资源,建设或者改造为符合标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在“服务内容与标准”方面,《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方案、服务清单、服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发布。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清单、实施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发布。服务清单应当包含上一级服务清单事项,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拓展服务事项和内容,提升服务标准。

《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开展短期托养服务,为失能、认知障碍、术后康复等老年人提供临时或者短期专业化托养服务。鼓励和支持本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与省外养老服务组织合作,结合老年人的需求和健康状况,探索提供“旅居式”“候鸟式”“度假式”等个性化养老服务模式。

据了解,《条例》中提出,探索建立志愿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自动匹配、对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并记录志愿者服务时间和项目。

在“支持与保障”措施上,《条例》提到,鼓励和支持公益慈善力量、各类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助、捐赠等方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壮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市场,实现居家和社区养老事业与产业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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