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后保理商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应以受让债权为限!

《民法典》后保理商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应以受让债权为限!
2021年01月12日 23:09 贸易金融

作者:齐精智律师

来源:贸易金融

对保理商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在债权未获清偿的情况下,保理商不仅有权请求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同时有权向基础合同债权的让与人追索。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司法实践认为保理商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以保理融资额为限。齐精智律师提示在《民法典》颁布后,保理商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以受让但未清偿的应收账款为限。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民法典》颁布前,债务人就保理业务所负债务承担第一顺位清偿责任,清偿范围以保理融资款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164号]裁判要旨认为:受让的应收账款与发放的保理融资款数额不一致时,因追索权的功能相当于原债权人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提供的担保,类似于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可参照《担保法》的规定,由债务人就其所负债务承担第一顺位的清偿责任,然而保理商仍可在同一诉讼中同时向债务人主张求偿权和向原债权人主张追索权,债务人的清偿数额以发放保理融资款的数额为限。

二、《民法典》明确规定保理商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以受让但未清偿的应收账款为限。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案件中,齐精智律师提示保理商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在保理融资范围内主张追索权的同时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在已经受让但未清偿的应收账款范围内主张求偿权,或者保理商直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已经受让但未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民法典》后保理商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以受让但未清偿的应收账款为限。

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金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686号】裁判要旨认为:保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债权人与保理商,产生应收账款债权的基础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后,基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变为保理商与债务人。保理商作为新的债权人,有权按照基础合同约定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债权人是否已经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归还保理融资本息,不影响保理商依据基础合同约定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且保理商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范围不受保理合同约定的保理融资本息金额的限制。

综上,在《民法典》颁布后,保理商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以受让但未清偿的应收账款为限。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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