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弘:“退得下”还要“退得稳” 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将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媒体聚焦

严弘:“退得下”还要“退得稳” 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将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媒体聚焦
2024年04月24日 17:45 上海高级金融学院SAIF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此,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学术副院长、金融学教授严弘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改革目标明确、指标清晰,能够对资本市场上的问题公司、风险公司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退市新规对财务造假退市指标的调整,也体现了监管层打击甚至杜绝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决心。

三年有余,退市制度的改革车轮再次滚滚向前,稳步推动资本市场走向更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新“国九条”)提出,建立健全不同板块差异化的退市标准体系,畅通多元退市渠道,进一步削减“壳”资源价值,加大对“借壳上市”的监管力度,精准打击各类违规“保壳”行为,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恶意规避退市的违法行为,全方位立体化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中国证监会坚持“两强两严”的基调,结合当前资本市场实际,制定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证券交易所修订完善相关退市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系列新规发布,对整个资本市场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学术副院长、金融学教授严弘向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相关退市指标的量化、细化、优化,实际上有利于上市公司以更合规的标准审视检验自身,有助于上市公司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更好地维护投资者权益。

在严弘看来,公司登陆资本市场,不仅是要实现融资的目的,更要符合资本市场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尤其要保障财务的真实性、有效性,以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让投资者充分认识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由此才能让市场及投资者给公司一个合理的价值判断。

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内控失效而引发的公司治理乱象时有发生,对整个A股市场的定价机制和投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带来负面影响。而一些连续财务造假、内控重大缺陷的上市公司仍滞留在资本市场,也会极大影响存量上市公司的质量提升,不符合投资者的长期利益。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重点是,进一步严格强制退市指标,尤其是科学设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适用范围,严格没有投资价值的公司认定标准。其中,调低财务造假触发退市的年限、金额和比例,新增一年严重造假、多年连续造假退市等退市情形;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达不到退市标准的,实施ST风险警示,实现对财务造假打击的全覆盖。由此,原退市标准下无法出清的单年大额造假、多年连续造假公司,将被强制退市。

此次改革目标明确、指标清晰,能够对资本市场上的问题公司、风险公司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退市新规对财务造假退市指标的调整,也体现了监管层打击甚至杜绝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决心。”严弘表示,配合退市新规的实施,后续还要加强对相关违规主体及责任人的追责、惩处措施,多措并举才能让退市新规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此次退市新规新增三种规范类退市情形,也备受市场关注。具体来看,退市新规将资金占用、内控审计意见、控制权长期无序争夺等纳入规范类退市情形,增强了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强约束。

“我们一直说要强化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却一直没有实质的手段来压实公司治理责任。”严弘认为,上述新增的三种退市情形都与公司治理相关,能够精准地引导公司进行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从根本上而言,上市公司治理混乱,最终损害的还是投资者的权益,从中也可以看出监管层不断优化退市制度改革的初心,就是“以投资者为本”,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全方位立体化打击体系,最终要达到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的目的。

此外,投资者保护往往是退市工作的难点,也是退市常态化机制能否巩固的关键。因此,不少专家建议,相关部门要以更大力度落实投资者赔偿救济,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综合运用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专业调解等各类方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证监会等部门还要严惩导致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责任人员,依法对其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等。在退市制度有效运行中,要通过各种投资者保护工具实现既要“退得下”,还要“退得稳”。

内容来源|《上海证券报》

图片来源|千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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