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懂银监会、保监会合并的决策思路?

怎样看懂银监会、保监会合并的决策思路?
2018年03月13日 18:14 信托扫雷鼠

银保合并

01

今天最大的金融新闻就是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了。那么,为什么不是银监会和证监会合并,也不是保监会和证监会合并?

原因在于金融机构与客户的关系不同。

前段时间,我们写过一篇关于金融机构被清算后,客户的钱怎么办的文章。文章提到,金融机构与客户的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债权债务关系,另一种是信托关系。其中,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与客户的关系主要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以及相关资管公司与客户的关系主要属于信托关系(此处描述的只是主要关系,并非全部,具体每种业务属于哪种关系,需要具体分析)。第一种关系里,客户的钱直接进入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也就是成为表内资产;第二种关系里,客户的钱与金融机构的钱相互独立,属于表外资产。

银保合并后,三会变两会,虽然两会仍按行业名称取名,但其实可以理解为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属债权债务关系的为一会,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属信托关系的为一会(有少数例外情况,例如信托公司之前归银监会管,接下来也很可能继续归银保监会管)。

02

这么划分金融监管范围的意义在哪里?

官方的说法是防范金融风险。官方的说法不需要置疑,只需要更细致深入地理解。

金融界和学术界有一个共识:所有的金融危机都是债务危机。

2015年股灾的时候,很多人就指出,股市大跌不会酿成金融危机,债市的崩盘才会。后来,虽然很多投资者在股灾中损失惨重,但中国经济并没有受到太明显的影响。

2008年次贷危机时,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破产时,美国政府没有出手相救;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破产时,美国政府也没有出手相救;但保险巨头AIG(美国国际集团)面临破产时,美国政府出手救助了。

尽量不让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破产,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债务危机或控制债务危机进一步扩大。

在信托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金融消费者风险自担,作为受托人的金融机构没有偿付义务,但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作为债务方的金融机构有偿付义务(偿付存款和保险赔偿金),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是风险的集聚环节。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规模越大,集聚的风险就越多。一家破产,数千万甚至数亿的金融消费者就会遭受损失。

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有利于监管层更方便地掌握具有偿付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规模,以及更方便地进行管理,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03

两种不同的关系,监管的重点不一样。

对于与金融消费者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机构,监管的重点是“审慎经营”。

为了真正做到“审慎经营”,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满足很多指标的要求,例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具体可见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从国际上来说,为了防范全球的债务风险,也有《巴塞尔协议》。保险业监管的情况也类似。

相对而言,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虽然也需要满足一系列的监管指标,但需要满足的监管指标没那么多,也没那么细。对于与金融消费者属于信托关系的金融机构,监管的重点是“尽责”,即金融机构要尽到信托责任,包括事前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事中尽责管理、事后尽责化解等。只要做到尽责,作为受托方的金融机构可以提供高风险的投资产品,并且无需为投资者的损失承担偿付义务。

银保合并后,银保监会的监管重点将是“审慎经营”,证监会的监管重点将是“尽责”。

最后做个预测,因为银保合并决策的出发点并不是加强微观层面的监管,而是从宏观角度加强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主要是债务风险),所以,银保合并后,针对相关金融机构的微观监管不会发生太大变化,但新组建的银保监会在防范和治理债务风险方面将承担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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