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说法丨出租方无违约行为,承租方的租金不能退还

每周说法丨出租方无违约行为,承租方的租金不能退还
2025年01月02日 21:08 北方法制报

【案情回顾】

甲公司在长春市二道区某地开办了一条夜市街,王某经人介绍后与甲公司签订了《夜市租赁协议》,租赁了一处摊位,经营捞汁小海鲜。协议签订后,王某向甲公司支付了1.5万元租金。然而,出摊一个月左右,王某发现自己亏本了。在断断续续营业了一段时间后,王某向甲公司提出了解除租赁合同并返还租金的申请,甲公司予以拒绝。王某不服,遂诉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及结果】

庭审中,王某表示,该条夜市街的客流量稀少,甲公司没有做好宣传工作,是甲公司的不作为才导致自己的生意没有起色,因此不想继续租赁了,甲公司应该承担责任,退还租金。

针对王某的说辞,甲公司提供了夜市宣传视频,并请证人到庭,说明了王某摊位附近经营海鲜烧烤、烤肉、烤冷面的商家每天的营业额较为可观。甲公司还表示,摊位盈利与否与自家食品的色、香、味有很大关系,况且王某出摊“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亏了本不能怪到公司头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夜市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案涉协议合法有效,王某与甲公司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因案涉协议主要对摊位租赁期、租赁费用以及双方对摊位的管理、使用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不包括对夜市客流量的保证及公司需承担王某自身的经营风险等内容。现被告甲公司已按期向王某交付摊位,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不存在违约行为,案涉协议亦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且已履行完毕。综上,王某对于解除合同、返还租金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摊位租赁纠纷案件中,若出租人违反适租义务,承租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主张权利。然而,在出租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守约方利益,承租人诉请合同“一解了之”的主张未必能得到支持。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务必要慎重考虑,如草率约定后又不愿意继续履行,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能面临即使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已缴纳的租赁费也无法退还的不利后果。

(孙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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