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近日,汪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首例妨害药品管理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5万元,禁止被告人崔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崔某在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在延吉市将百合、百部、贝母等中药与氨茶碱片、乙酰螺旋霉素片、盐酸二氧丙嗪片等西药掺和后,制作成止咳粉,销售至吉林省延吉市、汪清县等地,销售金额共计20564元。经鉴定,该止咳粉含有醋酸泼尼松成分。经认定,止咳粉末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也没有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了化学药物成分醋酸泼尼松,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止咳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告人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积极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崔某表示服判。
通讯员:高鑫宇
初审:张波
复审:付新宇
终审: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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