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园作为孩子们休闲娱乐的场所,为孩子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潜藏着意外和危险。近日,汪清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在儿童游乐园玩耍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基本案情】
刘女士带着女儿张某某到王某经营的游乐园游玩,张某某在“淘气堡”内玩耍时摔倒受伤,造成右肱骨踝上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受伤部位未见明显好转,转入省级医院继续治疗。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刘女士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从事儿童游乐园的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尽到对隐蔽危险的预先告知和对人身危险的积极防范和制止义务,保障进入场所游玩的儿童不因玩耍而遭受人身损害。尤其在家长未陪同的情况下,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无法及时防范和制止,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和风险提示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某年仅3岁,刘女士作为监护人,让其独自在游乐设施内玩耍,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应该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庭审过程中,经法官耐心说明相关法律关系,促成了双方和解,由经营者王某赔偿了全部费用。
通讯员:刘莉颖
初审:张波
复审:付新宇
终审: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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