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7日,伴随2024闽0403民初XX号判决书生效,人保财险三明市分公司在一起发生于2020年的交通事故的诉讼案件判决尘埃落定,以超过索赔诉讼时效抗辩拒赔成功,为公司成功减损4.72万元。
2020年4月30日,陈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路段与杨某驾驶的标的车发生刮碰,导致陈某受伤。经交警出具事故认定,认定杨某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2020年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与伤者联系进行调解,陈某不认可调解方案,于2020年上诉,因材料不齐全,未立案。2020年过后,陈某并未向公司以及车主提出任何的赔偿请求。2024年8月陈某再次起诉,要求杨某及其人保财险三明市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72万元。
收到起诉状后,分公司人伤诉讼岗人员谢惠真第一时间与承保端获取投保资料,并迅速行动与查勘员和车主了解前期索赔情况,仔细核查事故各个环节,发现陈某于2020年检查和索赔后,2021年至2024年并未产生任何治疗,也并未向车主和公司进行索赔。在庭审中,积极举证和抗辩。最终,法院认定陈某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理赔人员积极了解案件经过,做足应诉准备,在诉讼中胜诉,成功为公司减损4.72万元。
(人保财险三明市分公司 谢惠真/罗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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