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银保机构股东股权监管 银保监会公开第四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

强化银保机构股东股权监管 银保监会公开第四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
2021年12月13日 09:48 新华网

银保监会日前公开第四批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自2020年7月4日首次披露“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违法违规事实确凿、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股东名单以来,银保监会已分批次公开81家重大违法违规股东。

据悉,本次公布的股东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违规开展关联交易,隐瞒关联关系,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违规转让股权,违规代持股权,利用平台虚构业务进行融资。

结合此前三批公布情况,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是这些“被曝光”股东违法违规的高发地带。

其中,第四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包括:鼎力鑫盛(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正泰宏行善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安森金世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昂得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阳华亿投资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鼎晖恒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启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薏米阳光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晴隆肥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自然人李政达。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此前表示,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是提高股东违法成本、端正股东入股动机的必要措施,是整治股东股权乱象、净化市场环境的有效手段,是发挥市场监督作用、凝聚各方监督合力的重要举措。之所以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一是进一步明确严监管导向,二是惩戒股东违法行为,三是发挥市场监督作用。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对于所在机构日常经营的影响积极正面。

监管部门明确释放信号:任何股东入股银行保险机构,必须端正入股动机,真心实意把银行保险机构搞好,不能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参与公司治理,不能非法干预公司经营。谁触碰法律“红线”、逾越监管底线,监管部门一定会一查到底。

近年来,通过严格规范大股东行为,银保监会进一步加强股权和关联交易重点领域问题整治,资本不实、股权代持、股东直接干预公司经营和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的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12月初,银保监会透露,经过两年专项整治,清退违法违规股东2600多个,对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处罚金额合计1.4亿元。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行为的合规性有所提升,借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虽取得初步成效,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改革面临的形势仍然复杂严峻。银保监会称,部分公司治理的典型问题如大股东操纵、内部人控制,在一些机构依然存在,健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必须常抓不懈。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加快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公司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惩戒措施,进一步细化股权管理、董事会运作等方面的监管规则;加大公司治理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对公司治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开披露,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协作,提高机构和个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违法违规股东公开常态化机制,健全公司治理监管协作机制,完善差异化监管,不断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和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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