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P2P被罚18万:“预期年化利率”不能随便提,可能构成违法

上海一P2P被罚18万:“预期年化利率”不能随便提,可能构成违法
2018年06月13日 18:46 柒财经

P2P网贷的收益率应该怎么叫?预期年化利率的表述是否违反广告法?实际上,有不少平台因表述不当而受到处罚。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上海一家P2P网贷平台涉投资回报预期类广告行政处罚上诉案。

法院二审认为,处罚决定职权依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判决驳回该网贷平台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处罚决定的上诉请求。此前,该平台因使用“预期年化利率”与“预期年化利率最高12%”等广告用语被以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自2016年6月起,该P2P平台通过其官网对外发布某“投资计划”产品信息及广告时,使用“预期年化利率”的广告用语,自2017年1月起,在官网首页使用“预期年化利率最高12%”的广告用语。

2017年5月,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为,该P2P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8万元。

该平台收到处罚决定后,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后在复议审理期间撤回复议申请。随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一审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金融信息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介绍所经营的金融产品和所提供的信息服务,属于广告行为。“预期年化利率”、“预期年化利率最高12%”用语,并无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易误导投资者产生该金融产品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误解,使投资者不能全面了解其所投资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仅预期可能获得的收益,构成违法,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审判长周瑶华法官指出,该公司一方面称其是金融借贷平台、中介机构,借出者出借资金,根据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保本保利息:一方面又在其官网使用“预期年化利率”等文字,明显易使投资者混淆朋克公司的经营和服务内容,也使自身经营范围变得模糊不清,更易误导投资者产生该产品保本保息,只有收益而无风险的认识。

而实际上,这也并非地方工商部门针对“预期年化利率”违规宣传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作出处罚决定。

2017年11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10宗典型违法广告案例,其中有关互联网金融广告违法案例有4宗,主要表现为理财产品中含有“预期年化收益率”、“年化收益”、广告落地页中含有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中国最赚钱的投资咨询平台”等内容使用最高级用语等,4宗案例涉及的公司被罚款共计34.7万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国鑫金服、金海贷等4家平台存在违反广告法的主要表现为理财产品中含有“预期年化收益率”、“年化收益”、广告落地页中含有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中国最赚钱的投资咨询平台”等内容使用最高级用语等,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

据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统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系统上的120家平台中,有25家平台对理财投资收益的描述为“预期年化收益”、“年化收益”、“预期年化收益率”,表述为“参考(历史)年回报率”、“历史年化收益”的有22家,

而把相关收益描述为“期待年化利率”、“年化利率”、“预期年化利率”、“目标年化利率”的平台有33家,(预期)借款年化利率的共计14家,约定年化利率(协议约定利率)的有13家,描述为“历史年化利率”的平台也有8家。此外,也有个别平台把相关收益描述为“借款人拟支付利率”、“历史表现”与“预期投资回报率”等。

有律师表示,准确用语应该是“借款人拟支付利率”或者“借贷双方约定利率”。如果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关联暂行办法》与《广告法》,120家中过半网贷平台在相关收益的表述中不符合监管规范。(文 / 扁豆)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