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路口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2021年01月16日 20:10 平安使者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那么,路口发生的事故,如何确定责任?

【案例一】

2020年11月26日,韩某驾驶小轿车沿107国道环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定州市上东国际小区南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郭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所幸没有人员伤亡,造成小轿车严重损坏。

交警到达现场后,郭某陈述说,他的主车已过了107国道路口中间,由于小轿车速太快,所以就撞上了他的挂车后轮胎部。因此,他认为按照规定,车辆通过十字路口必须减速慢行,如果事发前小轿车能踩一下刹车,这起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事故责任完全在对方。

韩某则认为,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情况下,应让右侧来车先行,因此郭某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警方勘查、调查后认为,在通过路口时,尤其是没有信号灯和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不论是那一方来车都必须要减速慢行,注意避让两侧来车。最后,交警认定两司机都属抢道,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二】

2020年12月5日,王某驾驶本人所有的小轿车,沿382国道行至曲阳县辛庄村西路段处时,与从路口驶出的杨某驾驶的小货车相撞,致王某车辆严重损坏。此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违反不让右侧来车先行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疑问】

可见,同是在路口发生的事故,但两个交警大队却作出了不同的责任认定。于是,司机们提出了这样的疑问:“路口发生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另外,如何界定让右侧来车先行?”

【分析】

就此,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指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行为有引起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了事故的发生,那么就认为该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也就很难确定交通事故责任。

另外,除了因果关系原则外,有时还应该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而所谓原因力的作用,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的情况下,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

一般来说,在因果关系确定后,再根据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该当事人的责任比例。那么,如何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比例?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客观上的过错,即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形态如何,只要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构成过错;另一种就是指当事人因主观上操作不当、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的过错。

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所以,机动车辆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首先是减速慢行、进行瞭望,然后再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也就是说必须要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结合上述两个案例,因为每一起事故发生原因都是不尽相同的,故不能单纯地就事故发生后的形态来认定责任,而是要从预见危险、发现危险、合理避险、事故后果等方面,查清确定事故发生根本原因后视情来定。

【警示】

在此,警示大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轿车已“飞入寻常百姓家”。但由于受人、车、路和交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事故猛于虎”。而如何避免事故的发生,只有人们提高安全意识,行规守矩。在此,真诚希望广大网友要时时怀有一颗敬畏生命的心,谨慎驾驶车辆,不要待发生了事故后,忙着去争责任,而是要做到确保不发生事故,这样才不需去争责任。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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