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质量为由拖欠工程款 应提供鉴定结论予以反诉

以质量为由拖欠工程款 应提供鉴定结论予以反诉
2021年01月16日 20:12 平安使者

【案情】

李某诉称,2017年7月20日,曲阳某建筑公司同其签订了大理石干挂建设工程,后经结算尚欠其24万元。2020年7月12日,因多次索要无果。遂,李向法院起诉。

【审理】

法庭上,曲阳某建筑公司辩称,李某所干的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需要返工、修理,并出具现场图片予以佐证。因李拒绝,故而拖欠。

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发表了三点意见予以反驳。

一是,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由此,可知被告的抗辩行为,须提起反诉,否则其主张并不能直接减轻或者免除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二是,该司法解释也明确,对建设工程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据此,被告以质量为由拖欠工程款,应当提供质量鉴定结论予以反诉,在原、被告均不申请该鉴定的情形下,对被告主张法庭不应支持。现,由于本案被告不申请质量鉴定,故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是,涉案工程已实际使用,应视质量为合格。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判决】

2020年11月21日,定州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判决曲阳某建筑公司给付李某工程价款24万元。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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