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未发生触碰交通事故 应否赔偿?

民法典实施后未发生触碰交通事故 应否赔偿?
2021年01月30日 13:47 平安使者

【案情】

2020年6月12日,13岁女孩儿李某,在村内公路骑电动自行车与一辆轿车会车时,倒地受伤,花费医药费3150元。经鉴定机构痕检,电动车与轿车未发生碰撞。

因现场无视频,又无见证人,加之双方陈述不一致,随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告知到法院诉讼解决。

【一审】

2020年10月13日,曲阳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和交强险先行依法赔付原则。

本案,交警部门无法确定事故成因,且原告无其他证据证实事故成因,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故此,应使用交强险无责赔付原则。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30元。

【上诉】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交强险赔偿须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证明不属于赔偿依据。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据此,该条明确了交强险须按“责”赔偿,自然也包括投保车被认定为无责任时,方可进行无责赔偿。

【二审】

2021年1月21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李某骑行电动车虽未与轿车发生碰撞,但轿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环境会产生一定影响,李某看到轿车由于心里紧张,导致倒地受伤,故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应予赔偿。

2021年1月25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后认为,虽然李某骑行电动车未与轿车发生接触,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其受伤与轿车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一审所判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少勇)

【评析】

那么,《民法典》实施后,交通事故应当如何处理?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民法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中,没有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而是规定直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而,如何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只有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可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故意”是指引发交通事故的故意,而不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故意。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不构成机动车驾驶人免责的事由;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明知某种行为会引发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失而作出这种行为,并因而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失时,机动车驾驶人才可以免责。由此,一审、二审所判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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