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入股包工程一人借款成债务法官枉判为哪般?

三人入股包工程一人借款成债务法官枉判为哪般?
2018年04月12日 10:14 这风景真美

裴有飞系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农民,是该县“十佳事迹、怀远好人”的称号获得者,2007年就个人投资7万元修路,每年都会捐助贫困群众,回报社会,且多次获得政府的奖励。然而就是这样的一位好人,却被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87号”、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3民終546号”两级法院不公正的《民事判决书》让他手足无措,严重影响了裴有飞的正常生活。

“因《民间借贷纠纷》案,在蚌埠市怀远县最基层法院判决不公,即上诉到蚌埠市中级法院,不曾想蚌埠市中级法院的当庭法官也和怀远县最基层法院的当庭法官一样,他们不仅不公正采信,而且进一步的相互庇护,制造虚假证据链,将案情复杂化,歪曲事实,浑水摸鱼;他们不以借款借据事实为依据,隐瞒真相,颠倒黑白,霸权强判。诉状中明确写‘借款协议签订后’依约提供了60万元。判决书是‘没有书面借款协议,口头协议借款······受法律保护’。这样的枉法裁判,不容置疑,他们与原告勾结串通,虚拟两份内容与事实情况相差较大的无效证据来陷害人,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利,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用别人的个人借款强判为《共同债务》嫁祸于我。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没有我的签字认可。法官更没有出示原告的《借款协议书》!”裴有飞很是气愤地说。

合股包工程,从《新农村建设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看到,发包方为泗县草庙镇治岗村小李庄新农村建设工程,村书记许军签字即为甲方,乙方为葛广武,共同签字日期为2011年4月6日。后这一工程由裴有飞、朱保会、葛广武三人约定共同入股承包投资。裴有飞投资70万、朱保会投入86万,葛广武投入60万。由于葛广武、朱保会资金均不足,对外向蒲伟借款。但是,葛广武称其与朱保会共同向蒲伟借款60万元,朱保会称该款是葛广武借款。但是,该款是通过蒲伟汇入裴飞银行卡内的。据此,一审、二审法院的法官在没有综合考虑案件证据、事实的情况,简单的推断认为系合伙债务。

裴有飞对于借款是不知情的,其仅提供了借款中转的作用。2011年4月10、18日蒲伟出借的50+10万是汇入裴有飞银行卡内,裴有飞再根据朱保会、葛广武的口头要求,在2011年4月11日将该款转入工程发包方负责人许军的账户80万,由许军在2011年4月11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共计欠朱、葛两人80万元,并且许军至今仍然认可该款是借朱、葛两人的钱;其中9万元转入葛广武账户,葛广武又拿走1万元现金,余款用于工程投入。显然,这60万元是葛广武的借款,是自己用于工程的入股款项,如果是三人用于工程的借款,那么,葛广武的工程入股款呢?

本案存在的第一个问题:“借款协议”是否存在?蒲伟起诉时称:依据借款协议。但是,至今没有看到任何书面的借款协议。其又改口称,依据口头借款协议,对于借款的事实(时间、地点)多次陈述不一致。

本案第二个问题,裴有飞提供的证据:“电话录音”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电话录音作为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在没有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况下,应当予以采纳。因为该份电话录音系裴有飞与被告葛广武、朱保会之间对话,同属与合作关系的三个人,对于究竟是投资款,还是个人借款,还是共同借款,在该录音中能够很明确的反映。能够证明裴有飞与蒲伟之间不存在任何借款事实,同时,能够证明,葛广武、朱保会与蒲伟之间有借款事实,且他们三个人之间有书面借款协议的存在,只是不愿意提供而已。

本案第三个问题,蒲伟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存在共同借款的事实?蒲伟提供的转账记录,转款至裴有飞账户50万+10万。对此,裴有飞提供证据显示,该款已经转给工程共同发包方的村委会书记许军账户,由葛广武使用10万,余款在投入工程中用完;蒲伟提供的2014年11月16日的内部《协议书》,仅有葛广武,朱保会签字,与蒲伟没有任何关系,那么蒲伟从何处得来。但是,该证据的来源没有任何的解释说明。能够推断的是,该《协议书》就应当是葛广武提供的。因为,没有裴有飞的签字,涉案的协议中连最基本的蒲伟与浦伟分不清楚,手写添加的字体也与葛广武的笔迹相同。且协议内容称:向法院起诉索要工程款。但是,涉案工程款,至今一直在追讨中,工程所在地的法院也没有起诉立案、执行的信息。

至于该协议中注明的:浦伟30万元利息,朱保会投资86万,裴有飞投50万。但是,该协议与实际不符,裴有飞投入是70万。蒲伟及朱保会、葛广武在法庭陈述。均不能形成一致意思表示,不能指向裴有飞就是案件借款人这一基本事实。

相关律师认为,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本案中,蒲伟举证的证据达不到证明合伙债务的标准。

葛广武的出资在那里。通过被告朱保会的陈述,该60万就是其投资款。那么,认定合伙关系时,应该查明,是不是还有60万的投资款?否则,同样是蒲伟(葛广武)的出资的60万元恰好应对的上,这能够推断所谓借60万,实际就是葛广武的投资款60万。

一审、二审法院,通过推定的方式,违背基本的逻辑,认定被告裴有飞就是案件的借款人,不符合事实,另外,能够推断的是,葛广武与蒲伟串通,将协议书提供给蒲伟,将葛广武投资款混淆成借款,让被告裴有飞承担责任是严重错误的。

据了解,对于这起法官枉判案件,涉及另一合股人的朱保会也已书面举报到上级有关部门。该案当事人裴有飞表示,必将向上控告到底,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本网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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