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迎来第四次修订,二审征求意见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迎来第四次修订,二审征求意见
2024年05月12日 19:57 羊城派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拟于2024年5月下旬进行第二次审议,并于下半年提交三审并表决。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听取民意,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公示《条例》,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记者了解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我国首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自1987年2月19日起施行,是全国第一部关于经济功能区的地方性法规,对开发区建设和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自施行以来,该条例已在1994年、2003年、2020年经过3次修订。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上位法的修订,国家、省、市对开发区建设发展也提出许多新的要求,广州市于2023年再次启动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修订,梳理开发区创新提升需要破解的制度障碍,通过立法保障的创新经验,更好实现开发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本次修订的《条例》全文共七章34条,包括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开发建设、产业发展、开放合作、服务保障等方面。

【土地使用】

《条例》明确,管委会应当确保土地利用以产业用地为主导,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在土地供应方面,管委会应当探索创新供地方式和模式,依法建立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开发利用、城市更新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等多元化供地机制,实施产业定制地、工业用地带方案出让等供地模式。

开发区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新增工业用地及存量工业用地,可以在出让和续期环节,采取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机制。

在产业用地监管方面,管委会应当加强产业用地开发建设进度管理和项目过程监管,以亩均投资、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等指标为导向,建立全生命周期产业用地监管制度。

管委会应当依法落实企业土地使用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项目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情形,当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形发生时,出让方或者出租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管委会应当完善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在产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转让条件和情形等内容。

【产业发展】

《条例》明确,开发区应当重点发展下列产业:

(一)电子信息、人工智能、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汽车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生物技术、高端装备、数字产业、低空经济、大健康等产业;

(二)工业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

(三)量子通信、光通信与太赫兹、脑科学与类脑等未来产业。

在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建设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优先布局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引入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创新资源。

开发区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引进、开发、应用和创新。管委会可以设立专项资金,采用政府采购、补助、奖励或者创业投资等方式,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项目和关键技术提供财政支持。

【开放合作】

《条例》明确,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提升外商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和承接国际高端产业转移,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功能性机构,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

在港澳合作方面,管委会应当在资金跨境流动、高端设备材料进口、贸易投资便利、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粤港澳三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可行模式。

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推动港澳建筑规划、医疗卫生、教育、律师、会计等领域专业人才在开发区便利执业,与港澳地区加强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衔接,完善便利港澳居民在开发区工作、生活的政策措施。

文 | 记者 柳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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