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PP项目SPV公司营业内容的思考

关于PPP项目SPV公司营业内容的思考
2017年04月28日 11:36 大头针-PPP

看到了一些朋友在询问PPP的SPV公司能否开展其他的业务活动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我说说自己的一点初步的看法。

我认为问题的本质是SPV项目公司能否发展三产经营的问题。要理清楚这个问题我认为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而研究与分析的本质在于SPV项目公司的基本概念与三产经营活动对SPV项目公司的影响作用。

1、基于PPP合同的SPV项目公司本质上是合营公司(少数政府不参股的BOO形式除外),大多数是混合所有制公司,其目的是针对特定项目而成立的企业法人,公司组建的初衷是基于特定项目的公共特性,在推进项目进程中(含设计、融资、施工建设、采购、发包、运营维护等)围绕公共特性服务目的的基础上组建的单一目的机构,其三产经营活动应区别于原PPP合同约定内容的市场行为。

1)对于BOO形式的彻底剥离项目,我认为本质上就是把政府对某一特定公共服务内容剥离出来交由社会资本方来提供,其资产与运营活动充分市场化,独立于原有职能监管的约束,SPV项目公司高度自由,自负盈亏,在经济活动中三产范围触角广泛,不应受到政府约束,但三产经营活动的前提应在充分履行原PPP合同的基础上开展,否则PPP合同的违约风险将会增大,财务自主的风险势必造成PPP项目公共服务内容的提供是否打折或丢失;

2)对于普遍意义的BOT等相关(包括变形模式)特许经营权PPP项目,其SPV公司职责也要在履行PPP合同的基础上考虑三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因其混合所有制特性,政府有权要求和干涉其SPV项目公司开展三产经营活动范围、方式、风险管理、收益分配等具体内容,是否可开展,要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因此PPP项目的SPV公司的三产行为并不完全自主,需在履行PPP合同的前提下开展。

2、基于开拓性市场化行为的SPV项目公司三产行为,是值得鼓励的方向。基于本项目而组建的PPP项目在充分管理本项目过程中,能将公私资源管理经验用于别的行业、别的项目、别的地区,甚至形成资源积极性成果,转化为其他的经济价值,是超越PPP项目模式预期的开拓性进取行为,值得鼓励,但其三产行为不应损害本项目的相关价值利益。

3、基于PPP项目招标投资人前提的SPV公司,其基本法人职责是基于该PPP项目的招标范围,其三产经营活动应延续与发展招标初衷,否则借壳经营的现象将大量存在,特别是SPV项目公司的三产融资投资活动,更要收到严格的讨论和明确,补充协议的论证应实施开展,否则过于市场化的SPV公司职责将打乱国家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监管机制,容易引发广泛的资产流失、腐败与债务问题。因此,基于上述表述,我认为PPP项目的SPV项目公司能否承接其他业务的结论是肯定的,但有若干前提,需要充分与政府沟通,也是值得鼓励的,但公共服务提供的水平不能降低、范围不能缩小、影响不能打折、资产不能丢失、法人义务不能变更。(来源:大头针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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