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出炉 投资者不需新开证券账户

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出炉 投资者不需新开证券账户
2018年06月15日 20:16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15日电 据中国结算官网消息,中国结算15日正式发布《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则》主要对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进行了规范。

据悉,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按照相关规定,存托凭证应当在中国结算集中登记、存管和结算。《规则》对存托凭证试点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了规范,为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奠定了制度基础。

需要说明的是,适用范围方面,《规则》主要对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进行了规范。收费标准方面,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原则上比照人民币普通股票(以下简称“A股”)相应收费标准执行,原A股按面值收取的费用均调整为按照份额收取,单位相应调整为“元/份”,费率不变。质押业务方面,试点初期,中国结算暂不受理存托凭证质押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关于投资者参与存托凭证业务是否需要新开立证券账户的问题,中国结算表示,投资者通过现有人民币普通股票(简称“A股”)账户参与存托凭证交易结算业务,不需要新开立证券账户。此外,中国结算指出,试点阶段投资者所持有的中国存托凭证,只能在A股市场交易,暂不允许跨境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也不可以提取为境外基础证券的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中国结算还指出,投资者持有的是存托人签发的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存托凭证,而境外基础证券实际持有人为存托人,因此,投资者会出现在中国结算提供给存托人的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之中,但不会出现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中,而是以存托人或其委托的托管人名义出现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中。与此同时,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保障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存托人应当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派发红利、股息等权益,并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表决权等权利。

下一步,中国结算表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在《规则》框架下,进一步发布存托凭证业务指南,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准备工作,确保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平稳落地、稳健运行。(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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