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沪深两市发布试点创新企业上市交易配套业务规则

重磅!沪深两市发布试点创新企业上市交易配套业务规则
2018年06月16日 00:56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16日电 据上交所、深交所网站消息,6月15日,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相关规则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交所表示,投资者申购存托凭证需注意以下事项:一是投资者持有的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纳入其持有的市值计算范围;二是存托凭证申购单位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具体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事先披露;三是参与存托凭证网上申购应符合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四是存托凭证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适用一致的网上申购黑名单制度。

上交所表示,将重点从如下两个方面防范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出现过度投机炒作:一是防止市场中热衷题材炒作的游资大户滥用其资金、持股等优势,通过连续拉涨停等异常交易手法,加剧投机炒作氛围,吸引中小投资者跟风进场;二是防止在上市初期涨停板打开后出现新一轮投机炒作,特别是在通过虚假申报、拉抬股价之后实施反向交易,将前期吸入的大量筹码“派发”给跟风入场的中小投资者。

深交所表示,《实施办法》是关于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基本业务规则,在现行《证券法》规定范围内,以规范试点创新企业上市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为目的,以风险防控和投资者保护为导向,对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具体制度安排。作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制度创新,《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严格遵循三大原则。

一是坚持严格依法监管与审慎差异化监管相结合。在严格遵循《证券法》《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同时,审慎考虑试点创新企业在法律适用、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差异,统筹协调一般上市公司与试点创新企业的监管要求,综合平衡投资者保护与企业经营发展的合理需求,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对试点创新企业的监管要求作出差异化安排。

二是坚持遵循国际惯例与我国实际相结合。存托凭证的相关制度设计充分借鉴国际惯例,其中交易制度安排比照A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承担《证券法》项下的上市公司责任。同时,为统筹试点的阶段性需求与市场长期发展的需求,《实施办法》结合我国市场环境、监管习惯等,对存托凭证的转换要求、信息披露等事项,做出符合国情的机制安排。

三是坚持强化信息披露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相结合。针对试点创新企业可能存在特定经营风险以及红筹公司具有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等特殊安排的情形,强化试点创新企业的信息披露责任和风险揭示,将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要求,贯穿到上市、交易和持续信息披露等各个业务环节。(中新经纬APP)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