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延长重点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禁止期

证监会:拟延长重点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禁止期
2024年04月26日 18:19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4月26日电 据中国证监会网站26日消息,证监会就《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一直以来,证监会从维护市场“三公”秩序、防范违法违规“造富”、从严监管队伍廉政建设的高度出发,坚持刀刃向内、靶向监管,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下称: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实行穿透式监管。

  2021年5月,证监会专门出台《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下称:《2号指引》),规定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和中介机构把关责任,明确证监会对入股行为进行专项核查,安排内审部门实施独立复核,形成纵横交错的离职人员入股行为审核把关机制。

  证监会指出,《2号指引》发布以来,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得到有效监管,这类企业平均审核周期明显延长。市场普遍感受到,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便利,反而影响了企业的上市进程。

  证监会表示,为进一步巩固监管成效,体现越来越严的监管态度,证监会总结经验,在《2号指引》基础上,制定《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下称:《离职人员监管规定》)。

  证监会介绍,《离职人员监管规定》包含了《2号指引》主要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新增三方面规定:一是进一步加强重点人员管理。延长发行监管岗位和会管干部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禁止期,从离职后3年拉长至10年。

  具体看,《离职人员监管规定》明确,离职人员离职前三年内曾任职发行监管岗位的,或者离职前属于会管干部的,入股禁止期为离职后十年内;其他离职人员,副处级(中层)及以上的入股禁止期为离职后三年内,副处级(中层)以下的为离职后二年内。

  《离职人员监管规定》进一步解释,前款所称发行监管岗位包括证监会发行司和公众司、证券交易所负责发行审核注册工作、全国股转公司负责挂牌业务、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上市服务和发行承销监管工作、全国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负责市场服务工作、北京证券交易所负责发行承销监管工作、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辅导监管及拟上市企业现场检查工作相关岗位。

  二是扩大离职人员监管范围。将从严审核的范围从离职人员本人扩大至离职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是提出更高核查要求。中介机构要对离职人员投资背景、资金来源、价格公平性、清理真实性等做充分核查,证监会对有关工作核查复核。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严把入口关,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协作,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坚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发行监管秩序。

  证监会还称,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离职人员监管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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