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2017-12-20 汇众资讯FinanceWord
在MiFID II于2018年1月3日正式实施之前,ESMA近期发布了最新“关于MiFID II 和MiFIR在投资者保护和中间商话题上的常见问答”的政策解读文件。
这份关于MiFID II 和MiFIR的政策解读文件最早发布于2016年10月10日,之后ESMA一直在对这份文件进行更新,目的是为保障MiFID II 和MiFIR更充分、更全面地被公众认知和理解,并及时与公众和行业从业者进行沟通、反馈,从而使其更有效地实施。目前ESMA发布的2017年12月18日版本为最新版本,也是目前离MiFIDII正式实施日最接近的版本。MiFIDII推行后,ESMA会继续对这份文件中政策解读的内容进行更新。
下面是这份政策解读文件的封面和问答主题目录的截图:
我们充分阅读了这份文件后,从众多的问答解读中挑出了7个最新的、且较为重要的问答解读,这7个问答是今年以来公众和行业从业者一直关注的焦点,包括信息透明化的适用性、非欧盟国家公司监管以及MiFIDII实施后过渡期等重磅内容,7个问答均是在2017年12月18日最新更新的。我们均整理出来了,供投资者和行业从业者参考。如下:
涉及主题2:适用性和适当性(Suitabilityand appropriateness)
第9问:当投资公司提供投资组合管理服务时,在提供定期报告义务上,如何处理MiFID II第25(6)条款第四项规定和 MiFID II委托监管(MiFIDII Delegated Regulation)第60条款规定的关系?
第9答:在ESMA看来,当投资公司向零售客户提供投资组合管理时,投资公司应该遵循MiFID II第25(6)条款第四项所规定的义务:提供包含“关于其投资是如何满足客户偏好、目标”额外信息的定期报告,同时在定期的事后报告中,还应包含MiFID II委托监管第60条所要求的其他重要信息。
特别地,希望投资公司要遵守MiFIDII委托监管第60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截止期限。
当定期报告公布时,这些额外信息也应及时更新,并且,这些额外信息必须建立在对客户投资组合进行整体评估的基础上。
涉及主题13:第三方国家公司投资服务与活动的规定(Provision of investment services and activities by third countryfirms)
第1问:MiFID II第42条对第三方(非欧盟)国家公司提供投资服务活动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应如何理解MiFID II第42条中关于第三方国家提供投资服务或活动在“客户单方倡议”(own exclusive initiative)上的规定?
第1答:根据MiFID II第42条规定,如果在欧盟区内的零售客户或者专业客户在接受第三方国家公司投资服务或活动时发起“客户单方倡议”,那么第三方国家公司不受MiFID II第39条的约束。
第三方国家公司的申请客户或潜在客户在欧盟区内,或其促销、广告行为在欧盟区内,不应该被视为“客户单方倡议”服务。
ESMA认为,类似于诱导、促销、广告等行为应该被纳入监管考虑之内,而不论其发起者是谁,无论是第三方国家公司本身,还是与其存在密切关联(或实际上能代表其行为)的实体法人或个人。
对于第三方国家的诱导、促销、广告的方式,ESMA认为,每一种沟通方式,如新闻发布、广告、网络、宣传册、电话、面对面交谈,都应该包含在内,ESMA可根据不同的沟通方式来判断客户是否受到了第三方国家公司的诱导。
涉及主题14:MiFID II正式实施后的后期过渡问题(Application of MiFID II after 3 January 2018, including issues of late transposition)
第1问:2018年1月3日MiFID II正式实施后,在MiFID I下授权进行的投资服务与活动依然有效吗?
第1答:MiFID I授权下的投资服务于活动在2018年1月3日以后依然有效。然而,ESMA提醒到,MiFID II第16条和第21条规定,监管牌照的持有者应该一直遵守最初的授权条件,同时,也可能会面临主管部门的审查。
第2问:2018年1月3日之前办理的护照通告(passport notifications),在MiFID II正式实施后,依然有效吗?公司是否需要去所属国的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办理新的护照通告?
第2答:2018年1月3日之前办理的护照通告,在MiFID II正式实施后,依然有效。因而,公司不需要办理新的护照通告。然而,若公司的资料有任何变动,公司要提前写一份书面通知给所属国的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本国的主管部门也应通知该公司所在国的主管部门有关这一变动的情况。
第3问:有些欧盟区成员国在2018年1月3日后并没有过渡到MiFID II,但是在这些国家成立的公司已经有了MiFID I下的合法授权和护照通告,那么 MiFID II正式实施后,这类公司可以继续在欧盟区其他成员国内提供投资服务吗?
第3答:对于以上类型的公司,可以继续在那些已经获得其合法护照通告的欧盟区成员国内提供投资服务。不过,根据不同情况,如下规定:
若公司通过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其分支机构应遵循其所在国的监管规定,执行MiFID II第24条、第25条、第27条和第28条,以及MiFIR第14条和第26条。
若公司本部提供服务,那么公司应遵循所属国的监管规定,与MiFID II的运作环境相对。在这方面,公司所属国的主管部门可能被要求让公司所在国的主管部门消除顾虑。
第4问:对于那些2018年1月3日仍尚未过渡到MiFID II的欧盟成员国内所成立公司,其所在国主管部门有义务接受该公司新的护照通告吗?
第4答:ESMA认为,这样情况下需要批准授权要更为严格,要考虑该公司已经没有为所在国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格。因而,如果欧盟区内有成员国在2018年1月3日之前没有过渡到MiFID II,或延期过渡,那么对于这类国家成立的公司,公司所在国的主管部门没有义务接受这些公司的新护照通告。(虽然这些公司有所属国的合法授权,并希望在其他MiFID II国家提供投资服务,但是其所属国延期过渡到MiFID II。)
第5问:如果所在国在2018年1月3日仍尚未过渡到MiFIDII,那该国可以拒绝接受来自一个即将成立公司的所属国主管部门的通告吗?或者,该国可以阻止这家公司在欧盟区领土上开展业务吗?
第5答:不能。公司所在国在2018年1月3日仍尚未过渡到MiFID II,则不能拒绝接受即将成立的公司的所属国主管部门的护照通告,也不能阻止这家公司在欧盟区内开展业务。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ESMA文件《Questions andAnswers On MiFID II and MiFIR investor protection and intermediaries topics》原文(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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