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传承?学学洛克菲勒这5招

财富传承?学学洛克菲勒这5招
2018年04月20日 20:10 顾问云

家族传承,在国内市场经济深度调整、产业结构亟待升级的大环境之下,仿佛一夜之间就成为了富商巨贾茶余饭后的谈资。一批50后60后的企业家们开始认真思考这个话题,他们是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弄潮儿,是改革开放红利的最大受益者和淘金者,他们为中国社会乃至全世界贡献了无数个奇迹,同时,也为自己的家庭创造累积了巨额财富。

大浪淘沙,世界经济风云巨变,中国经济政策不断调整,那些曾在同一个商壕里摸爬滚打的老友们,猛然间意识到“决策层”的年龄已经逐渐偏大,于是纷纷开始认真思考功成身退后的问题:究竟如何安全地实现企业控制权的交接?如何实现家族财富保值?传承,究竟应该何去何从?

洛克菲勒家族是家族传承的典型案例,本文将从小洛克菲勒如何将信托法律制度运用到了家族传承之中,以及这个应用对中国家庭财富传承的启示展开探讨。

洛克菲勒家族传承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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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菲勒家族现今的家族传承方式大部分得益于家族第二代小洛克菲勒的决策。1913年,由洛克菲勒家族持股的科罗拉多燃油与铁矿公司爆发了美国劳工史上最负盛名的事件之一——拉德洛事件。这场激烈的劳资冲突使得洛克菲勒家族在纽约的宅邸受到袭击,从此彻底改变了洛克菲勒家族对待家族传承财产的态度:一方面,小洛克菲勒改用信托方式将财富传承给后代;另一方面,他将家族财富投入慈善事业当中,以消解民众对他的家族财富原罪的印象。

■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实际上是委托人将家族资产(包括现金、不动产、股票、家族企业股权等)转移给信托机构(受托人),信托机构为受益人(委托人的亲属)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置这些资产,以实现财富管理及传承的方式,达到资产隔离的效果。

小洛克菲勒是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形式上是不可撤销信托:即信托协议不可以被更改或终止,除非受益人同意。这就意味着委托人把资产注入信托之后,在法律上即完全失去该资产的所有权以及控制权,这样可以在有效避税的情况下将家族财富至少传至第四代。

信托的受益人是小洛克菲勒的后代,一份协议对应一个受益人,每份信托的本金自动传给其受益人的子女。受益人在30岁之前只能获得分红收益,不能动用本金;30岁之后可以动用本金,但需通过信托委员会同意。

除此之外,洛克菲勒家族办公室也在整个家族信托体制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个机构是整个家族运行的中枢,100多年来,它为洛克斐勒家族提供了包括投资、法律、会计、家族事务以及慈善等几乎所有的家族服务。

这种机制使得遗产始终是一个整体,家族企业既不会因为分家而变小或终止,也不会因为代代传递而被逐渐分割成若干个部分,有利于发挥规模优势,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慈善事业

老洛克菲勒在其财富积累过程中,虽饱受行贿、欺骗、高压、垄断和压榨小企业等行为的诟病,但他对于慈善事业也不遗余力,创建了旨在促进世界范围内全人类的幸福的洛克菲勒基金会,并赞助了诸多全球性的医疗教育和卫生公共事业。小洛克斐勒在这方面则走得更远。他在纽约建立了洛克菲勒中心,并设法挽救了美国西部山区古老的红杉。他认为,每份财产都是一种责任。作为财富的拥有者,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可以说,家族信托的构建使得洛克菲勒家族的财富得以独立并世代流转不息,而家族致力的慈善事业则为其财富的创造和流通构建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国家族传承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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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代创业者在勇闯天涯、发家的过程中会形成一个以家庭成员为核心的家族企业,而血亲和姻亲交织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彼此之间往往关系错综复杂。

■家业不分

我国第一代企业家大多是白手起家,创业初期基本上是举全部身家投入经营,造成企业资产、家庭资产和个人资产混同。他们从心态上也从未将企业和家业进行明确分离。

同时,过去40年我国的市场环境一直在动态发展中,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初代企业家们也遗留了一些处于灰色地带的资产和负债的权属问题,如亲属代持等。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难以进行有效地区分和认定,给财富的传承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家庭关系复杂

因初代创业者往往创业经营匮乏,多是尝试中不断探索前进道路,以致在很多企业的成长过程中,都会出现创始人、配偶及家庭成员多人持股或参与企业经营的情况,二三代以后,家族成员逐渐繁衍,股权结构自然分化,持股零散,这就为未来资产的认定和分割带来隐患,松散的股权也极易令企业的所有权面临极大挑战。除此之外,高净值人士自身历经婚姻变化,导致围绕财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受益权出现的争端屡见不鲜。

■代际差异明显

从创一代到富二代,历经时代剧变,中国两代人的成长环境、生活阅历、个人兴趣、价值观和理念大相径庭。《中国家族企业传承报告》调查显示,尽管多数企业主仍希望由子女来继承企业,但二代们的接班意愿并不高:14%的家族企业二代明确表示不愿意接班,而45%的二代对于接班的态度尚不明确。

究其缘由,一是第一代家族企业大多属于传统制造业,现阶段国家也面临经济转型,企业的传承可能与企业的转型同步进行,年轻一代对此既缺乏经验,也没有兴趣。他们更加倾向于投身新兴的金融、IT、通讯和咨询服务等领域。二是因为大多数的二代都在海外接受教育,他们的企业管理观念与父辈和企业元老有者较大差异,即使接手也将面临诸多挑战。

洛克菲勒家族传承对中国家庭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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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目前现阶段中国社会对于“传承”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需要,我们可以从洛克菲勒家族传承的模式中汲取一些宝贵的经验。

■权力制衡与资产隔离

洛克菲勒家族把家族财富从个人身上独立出来,建立了家族信托,将财富从依附于个人到成为独立主体,有利于打破财产的依附关系,对财富的所有权进行制衡:信托的所有权归属于信托公司,控制权掌握在信托委员会手中,经营权由家族办公室掌控,而家族成员则享有最终的受益权。这样一种制衡关系无疑给财富的独立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家族信托有效成立之后,信托财产将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个人财产,委托人如果因企业经营问题面临破产,信托财产并不纳入破产清算范围。信托财产也不因家庭成员的婚姻、债务、刑事追索、病重或死亡等导致家族财富的减损。这样使得家庭成员可以持续稳定地从家族财产中受益。

■集中股权

从公开资料来看,小洛克菲勒在1934年和1952年各设立了一次信托,1934年的信托是主要是通过公司的股票和房地产设立的。洛克菲勒家族将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登记在受托人名下,家族成员仅作为信托的受益人享有信托的分红,后代无法将这些股权进行分割。这就保证了公司股权的完整性,避免家族成员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我国家庭在进行家族传承的过程中,可以借鉴这种将股权列入信托计划中的方式,并对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控制人的权利做出明确说明,实现企业所有权、管理权和受益权的有效分离,以达到优选控股股东以及保证家族成员绝对控股的目的,避免在传承过程中家族股权被稀释而最终丧失对企业的掌控。

■个性化传承

在洛克菲勒家族成员成年以前,他们在家族信托的支持下接受最好的教育,衣食无忧,同时,他们也会参与家族信托慈善板块的管理,或进入投资版块学习,以便培养其企业管理能力和基本的金融技能。成年之后,洛克菲勒家族成员将面临选择。

大部分的家族成员会选择进入家族的事业板块,如家族企业、家族慈善组织等,甚至是家族办公室。也有部分家族成员不会从事家族事业,而是追求自己的爱好,成为单纯的受益人。这从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洛克菲勒家族在各个领域施展才华,崭露头角,最终将家族事业做大拓宽。事实上,石油、化工、金融、政治、军工、教育、医疗等多个行业都有洛克菲勒家族成员的光辉足迹。

依托家族信托的独立性和良好的股权控制机制,在维持财富的制衡关系以及保留企业控制权的基础上,这种家族信托方式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灵活设置各种条款,如设立的期限、资产的分配方式、发生突发情况时财产的处置等,并且可以根据事先约定的条件在信托存续期内进行调整。委托人可以明确受益人获取收益的条件,附加对后代的约束条款;同时,根据子女的接班意愿及能力进行差异化安排,这有利于激励和约束后代。

■遗产税的合理规避

老洛克菲勒在进行财富传承的时候实际已充分考虑了当时的遗产税和馈赠税的可能。彼时美国政府曾三度上调了遗产税的税率,从最初的10%上调至25%。老洛克菲勒已预见到了一定的趋势,并加快了其财富传承的速度。1924年,美国首次开征馈赠税,最高税率高达40%,而在此之前的赠予无需缴纳。这也就是说,在1917-1922年这段时间内,其传给小洛克斐勒的4.7亿美元都不用缴纳此税。

遗产税在我国目前来看虽未开征,但是在去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布的2017年《经济蓝皮书》中,已经呼吁尽快实现房产税和遗产税了。遗产税的征收在我国或将是迟早之事。如果提前将财产列入家族信托内,则意味着家族成员丧失了对其的所有权,日后或可避免缴纳高额的遗产税。

■注重社会责任

洛克菲勒家族亦十分注重自身的社会责任,从其庞大的慈善事业可窥见一二。戴维·洛克菲勒曾说道,一个拥有巨大社会财富的人应该具有社会责任感。这种责任感带给他们的不仅仅是给予的快乐,还有世界级的声望。

现如今,随着财富观念的进步,慈善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大势所趋。事实上,“散财”并不会加快财富的流失,与此相反,高净值人群对财富的正确态度和对社会的博爱,才是财富源源不断的被创造出来的动力。因为这可以在财富的创造的同时,也迎来社会的尊重,而这对于“用户即财富”的互联网时代有着重要意义。

尚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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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菲勒家族的传承方式固然带给我们诸多启示,但鉴于时代背景和国情的差异,仍存在尚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信托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还不完善

不同于国外完善的信托机制,我国《信托法》虽已颁布17年,但在施行过程中仍有许多方面亟待完善。一是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我国《信托法》中对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虽然提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就登记机构、种类、手续和登记的法律效果等问题并无明确细则。

二是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足。家族信托的落地往往涉及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继承法、税法等多个相关法律或监管办法,但目前中国在相应的这些配套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涉及信托事务时的处理规定或指导原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常常无法可依。

三是信托的税收制度不明确。现今遗产税尚未正式出台,信托设立和分配的相关税收政策也尚无定论,这就对家族信托的税务规划形成挑战。

■资产隔离并非万无一失

虽然洛克菲勒家族传承模式下的家族信托可以实现资产隔离的功能,但这也是有附条件的。我国《信托法》第12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即如果信托的设立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该信托是可以被撤销的。

除此之外,根据《信托法》第 11条的规定,如果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的,该信托无效。这就会导致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被打破,信托财产重归委托人的责任财产。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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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洛克菲勒家族的传承模式,以及信托法颁行以来的法律实践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贡献,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了信托法律制度对财产之保护有其天然的制度优越性,并且,在今日之中国对于“传承”有普遍社会需求的情况之下,可以预见,家族传承将在未来的5-10年迎来巨大的商业发展机遇。

同时,我们期望信托从业者在“家族传承”非标产品设计的过程中,充分挖掘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思想的精髓,能够把更多好的优秀的传统元素融入其中,让传承充满文化自信,把传承做得更好。

北京牛投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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