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7个关键条款,你的投资协议里有吗?

这7个关键条款,你的投资协议里有吗?
2017年09月06日 20:45 鲤智Insight

鲤小智做《股权投资风险透视系列》的初衷是,帮助我们的会员更加深入地了解股权投资的实际情况。本期,王萌分享的是股权投资中关键条款的理解和应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王萌

智鲤科技联合创始人

浙大经济学博士

曾在经纬中国杭州Office参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研究

曾任普华资本分析师

股权投资的投融资双方会通过签订投资协议来保障自己的利益。王萌提到的这7个条款在股权投资中是最常见也是最具代表性的,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投资者在签署相关协议前,一定要仔细查看和反复确认。

1

投资人有权委派董事

董事会是由全体股东选举(或委任)的董事组成,代表股东行使公司日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

一般来说,天使融资和Pre-A轮融资可能并没有太多规律。但从A轮融资开始,创业公司每轮融资的领投方往往都会要求一个董事会席位,甚至每一位新投资人(包括领投方和跟投方)在投资公司时都可能会要求一名董事的委任权利。

从最终目的来看,创业公司是希望公司走得更久,投资人是希望在退出时获得最大利益,因此投资人利益并不始终和公司利益完全一致,而投资人委派的董事一般会站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行使权利,起到保护投资安全和及时收回投资的作用。

2

投资人享有优先认购权

优先认购权是指当公司增资或股东转股时,私募股权投资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士认购公司增资或购买其他股东的待转股权。

该条款最大程度地保护了私募股权投资者的利益,如果投资人持续看好公司,就可以行使优先认购权以保持其投资份额不缩小,投资人日后可获得更大收益。

同时,也能够以此来保证“道不同,不相为谋”,防止不必要或不受欢迎的股东进入企业。

3

公司和创始人承担回购义务

回购又称为回赎权,是指在约定的回购事件发生时,投资人有权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要求公司或其创始人买回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从而达到投资者退出的目的。

股权投资常见的退出方式有很多种,其中以IPO上市最为理想。但现实中,不是所有的被投企业都能够有上市机会。

而对于那些已经无望上市、或是业务拓展没有达标、甚至是进入破产程序公司的投资者来说,以回购方式的退出,回报率低但好在稳定,至少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血本无归的风险。

4

投资人有优先清偿权

清算是投资人最不愿看到的退出方式,但如果真的走到了清偿这一步,投资人还是希望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而优先清偿权就规定当公司发生清算或相当于清算的事件(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或被并购)时,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创始人获得清算优先额,一般都大于1倍。

在向投资人分配清算优先额之后若有剩余资金,投资人有权继续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这样一来,就可以防止创始人融资后立刻关闭企业。因为最少1倍的清算优先权,使得创业人在公司发展到退出价值大于清算优先权之前关闭公司,不划算。

5

投资人有反稀释权利

反稀释调整也称反摊薄条款,是指公司在后续轮次的融资上,投资人有权要求调高其持股比例或是获得与新投资人同样的购股价格。是一种针对投资人股权比例和股权价格的保护机制。

其中,股权比例反稀释反映到条款上就是上文中提到的优先认购权条款。也就是说,新投资人获得的股权比例越高,原投资人新认购的股权也就越高,而创始人原股权就被稀释得越多。

股权价格反稀释反映到条款上就是最低价条款。如果标的公司以新低价格进行新的融资,则本轮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无偿向其转让部分公司股权,或要求控股股东向本轮投资方支付现金,即以股权补偿或现金补偿的方式,以使本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降低至新低价格。

举个栗子

原A轮投资人出资300万,获得某公司10%股权。

现B轮投资人出资300万,获得该公司20%股权。

那么原A轮投资人的300万现在其实只值150万。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反稀释调整,那么投资人所持股权就有贬值可能,实质利益将会受损。假设创始人通过降价融资的方式大量稀释股权,投资人还会有被淘汰出局的风险。

在实践操作中,反稀释条款有两种表现形式:棘轮条款和加权平均反稀释条款。特别提醒,棘轮条款对公司和创始人而言比较苛刻,一旦公司进行低价融资,会导致原投资人股权较大幅度的增长。因此,棘轮条款对投资人来说最有利。

6

拖售条款

强制拖售权一般是指如果公司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实现上市,投资人有权强制性要求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投资方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与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这样做的好处是,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标的公司的业绩达不到约定的要求、不能实现上市、或原股东没有履行回购义务等,投资人可以强制原有股东卖出股份,从而取得其他的退出途径,保护自身利益。

当然了,为了避免投资人出现道德风险,该条款一般会设置附带触发条件,比如:

必须全部(或2/3以上)私募股权投资者要求行使拖带权;

只有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企业之后的几年之后才能行使;

行使拖带权时购买企业的不能是竞争对手、该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过的其他公司、该私募股权基金的任何关联公司以及个人等;

企业的交易对价只能采取特定的支付方式,例如现金或上市公司自由流动的股票。

7

对赌条款

估值调整条款就是大名鼎鼎的对赌条款,近年来在我国的使用频率大大提高。如果约定的某种情形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估值调整的权利;如果约定的某种情形未出现,则创始股东或管理层可行使该权利。

一般是投资人要求标的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要实现约定的经营指标(如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等)、或完成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等。否则投资人有权对约定的投资价格进行调整或者提前退出。

对赌条款的应用案例中属蒙牛最为人所津津乐道:蒙牛曾向摩根士坦利等三家VC融资,双方约定蒙牛的业绩复合年增长率50%。如果蒙牛的表现高于该估值,则摩根等投资方将最多向蒙牛的管理层转让7830万股股权;反之,蒙牛向摩根等投资方转让股权。最后,蒙牛赌赢了。

而对赌失败让人唏嘘的案例也有很多:李途纯对赌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输掉太子奶;张兰对赌鼎辉,输掉俏江南;陈晓对赌摩根士丹利及鼎辉,输掉永乐电器等等。

对于创业者来说,赌输了可能一无所有。对于投资人来说,可以通过要求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回购请求权等来减少损失。

股权投资是一个“高危行业”,谁都无法保证自己所投的企业能成为“独角兽”。但投资者可以理解并运用上述条款,在前期设置上未雨绸缪,为自己尽可能地争取更多权利,从而更好地掌控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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