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高管利用亲属账户违规炒股十余年,罚没424万!| 法经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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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15日 21:30 用户6289104432

一、违规炒股十余年,获利逾200万元

日前,证监会公布的一则处罚决定书显示,2007年5月8日至2021年3月8日期间,

管某任职于恒泰证券证券投资部,历任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其间,管某实际控制并使用自己及姐夫“周某华”、岳母“郑某英”等6个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扣除税费后总计获利212.54万元。综合管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没收管宣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12.54万元,并处以212万元罚款。

二、申辩打新获利应从轻处罚

管某向证监会提出三点申辩意见:其一,管某表示自己在2008年1月31日之后不再控制使用“周某华”广发证券账户。对该账户涉及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发生时的规定。其二,管某表示涉案证券账户中,申购新股共获利约106万元。申购新股不属于通常意义的买卖股票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处罚过重。其三,管某称自己在调查前及时清理了证券账户并主动交代了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政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其他案件的调查行为。同时,自己生活困难,事先告知的处罚超过了其实际承受能力。

对此,证监会一一作出回应:首先,管某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具有持续性,行为终了于现行证券法生效后。作为一个违规行为,整体适用现行证券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其次,申购新股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关于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交易的规范范畴,并非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最后,管某清理涉案账户时,违法行为已经完成,危害后果已经形成。管某虽有配合证监会查处其他案件的行为,但其配合行为尚不构成立功表现。管某作为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持续十余年之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三、从严打击从业人员证券违法行为

“从业人员禁止炒股”是证券公司的红线,也是监管严查的重点。过往经验来看,券商自营、资管、IT等部门的从业人员炒股更具有隐蔽性,还体现出违规交易时间更长、交易金额更大的特点。对此,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行政执法力度,并呈现出全覆盖执法、全链条追责、全力度打击等特征。

例如,上海证监局曾在2022年对海通资管前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刘某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没一罚一”的处罚,合计罚没金额高达1.09亿元,该案处罚力度为各地证监局最高罚没款。深圳证监局在近日发布的2022年度稽查执法工作综述中指出,2022年深圳证监局办理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案5件,证券从业人员守法合规的意识仍待进一步加强,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行为屡禁不止,涉及人员既有证券公司高管,也有营业部一线理财顾问、投资顾问,长期借用亲属或他人证券账户违法交易、规避监管。

可见,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证券从业人员管理,充分发挥新《证券法》惩戒力和震慑力,切实加大违法成本,严肃查处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

(王姝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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