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正式设立10亿元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 | 法经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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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03日 21:30 用户6289104432

2023年5月26日下午,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发布公告正式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因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遭受的投资损失。

(一)基本情况

公告显示,专项基金自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成立,存续期限为自成立之日起2个月;出资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出资人包括中信建投、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和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出资人委托担任专项基金管理人。

(二)赔付对象

专项基金的赔付对象为在2020年1月31日(虚假陈述实施日)至2022年2月11日(含)期间买入,且在2022年2月11日仍持有紫晶存储股票(包括紫晶存储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2022年2月12日(虚假陈述揭露日)至2022年3月15 日(含)(基准日)之间卖出紫晶存储股票或在2022年3月15日之前未卖出紫晶存储股票,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亏损的投资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0号)认定的责任方和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紫晶存储股份的股东,及前述主体的关联人,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紫晶存储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紫晶存储股票,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

(三)赔付金额

专项基金的赔付金额以适格投资者因紫晶存储事件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计算公式为:赔付金额 = 投资差额损失 +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以投资者买入紫晶存储股票时点所处一级/二级市场不同阶段分别计算,并依法分别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1. 投资差额损失以投资者买入紫晶存储股票时点所处不同阶段分别计算,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投资者在2022年2月12日(含)至3月15日(含)期间卖出的,一级/二级投资市场差额损失按照“发行价格”与“实际卖出平均价格”之差/“买入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平均价格”之差,乘以适格投资者卖出的紫晶存储股票数量,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2)投资者在2022年3月15日之前未卖出的,一级/二级投资市场差额损失按照“发行价格”与“基准价格(复权后价格)”之差/“买入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复权后价格)”之差,乘以适格投资者未卖出的紫晶存储股票数量,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3)适格投资者同时存在一级/二级市场卖出损失和持有损失的,投资差额损失为根据上述计算方法计算的卖出损失和持有损失之和,并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已经除权的股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股票价格和数量采用“后复权”的方式复权计算。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次先行赔付计算赔偿损失金额时,将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计算方法为将每个投资者持股期间的指数损失比例与个股损失比例进行对比,用“个体相对比例法”计算投资者证券市场风险扣减比例。

(四)法律效果

公告宣称,因紫晶存储事件而遭受投资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如果接受赔付,则表明其愿意与专项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自愿谅解专项基金出资人在紫晶存储事件中的责任,并将对紫晶存储事件相关责任方主张虚假陈述损失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专项基金出资人,自身不再向紫晶存储事件的责任方索赔。如果不接受赔付,投资者可以与基金出资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如未能与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的投资者与基金出资人发生纠纷,投保基金公司将不作为证人出庭或将有关材料作为证据出示,以免对各方当事人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吴文婷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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