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信托起诉东海证券遭反诉,“讨债”不成反“欠债” | 法经资讯

华润信托起诉东海证券遭反诉,“讨债”不成反“欠债” | 法经资讯
2023年06月11日 21:30 用户6289104432

近日,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发起的一桩诉讼遭遇了“大反转”,华润信托“讨债”不成反“欠债”。

根据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于5月30日发布的公告,就华润信托与东海证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显示,法院驳回了华润信托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华润信托向东海证券支付服务费68.30万元及利息,此外,本诉与反诉案件受理费均由华润信托承担。

该案缘起于2017年,彼时,华润信托作为信托受托人发起设立“华润信托·睿致9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睿致95号”),并聘请东海证券作为睿致95号的投资顾问,双方于2017年12月1日签署了《华润信托·睿致9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协议》(以下简称“《投顾协议》”)。

2022年时,原告华润信托以被告东海证券存在多项违反《投顾协议》的行为导致睿致95号信托财产遭受损失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本金及利息合计8155.21万元。

对于华润信托的上诉请求,东海证券提出了反诉。东海证券以华润信托未按《投顾协议》约定支付投资顾问费为由,请求判令华润信托向其支付投资顾问费70.3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10月11日为9.50万元)。最终法院判令华润信托向东海证券支付服务费68.30万元及利息,并驳回华润信托全部诉讼请求。

就本案反转的原因,从证明责任角度来看,华润信托若以东海证券违约为由主张损害赔偿,须证明损失是由东海证券存在违约行为,且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明难度较大。而东海证券的反诉则可直接以合同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服务费的支付,障碍较小。因此,华润信托“讨债”反“欠债”的局面在法律视角下其实属于正常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仍然存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上诉的可能性。东海证券表示将密切关注本案后续进展,并及时对本案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王姝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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