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发布在即,大资管行业近两年监管政策解析

资管新规发布在即,大资管行业近两年监管政策解析
2018年03月15日 10:02 常道金融

2017年是中国金融监管改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转型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更为强化了统一监管和监管协调,提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标准即将出台,银监会也将制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新规,资产管理领域监管短板将逐渐弥补。

与此同时,各监管部门从微观角度对资产管理子行业打出了系列监管组合拳,将“去杠杆、严监管、防风险、重协调”的监管理念坚持到底。随着防范金融风险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监管的实质性趋严和监管革新将会成为未来一段时间的主基调。为了方便大家在监管机构改革和资管新规发布之际,更好的理解监管沿革,读懂监管心,笔者对近两年来大资管行业监管政策进行梳理解读,算作资产管理行业剖析系列文章第二篇:近两年监管政策解析。

一、细分行业监管

(一)银行理财业务方面

1.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2016年7月27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对银行理财业务监管的重点包括: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禁止发行分级产品;银行理财业务进行限制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等,并限制产品杠杆,明确限定银行理财对接非标债权资产的通道为信托。

2.银监会密集出台系列监管文件。20017年上半年,银监会密集出台多份监管文件,分别如下:

  • 发布时间

    文件名称

    主要内容

  • 2017.03.23

    《关于开展商业银行“两会一层”风控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3号)

    要求对风险控制存在的缺陷、两会一层整体和个人履职情况进行自查和监管检查。

  • 2017.03.29

    《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5号)

    要求严查乱办业务、乱设机构、不当利益输送、信贷业务、票据业务、同业和理财业务、信用卡业务等。其中,对同业和理财业务的检查包括:同业投资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是否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资金是否违规投向房地产以及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限制性行业和领域,是否接受和提供第三方担保及“兜底”承诺,违规签订“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理财资金和自营业务是否有效风险隔离等。

  • 2017.03.29

    《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号)

    针对同业业务、投资业务、理财业务等 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套利多的现象进行专项治理,具体包括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和关联套利。治理的总体原则是资金来源于谁,谁就要承担管理责任,出了风险就要追究谁的责任。重点检查银行通过同业理财将信贷资产假出表、规避监管指标和宏观政策套利、资金空转、多层嵌套等行为。

  • 2017.03.30

    《关于开展销售专区“双录”实施情况专项评估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7号)

    规范银行自有理财及代销业务行为,有效治理误导销售、私售“飞单”问题,对银行销售专区“双录”实施情况开展专项评估检查。

  • 2017.04.06

    《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53号)

    提出若将商业银行所持有的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融出资金余额,是否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50%;若将商业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融入资金余额,是否超过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要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模式理财业务;是否存在理财产品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本行理财产品之间相互交易,相互调节收益的行为;是否存在代客理财资金用于本行自营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本行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是否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情况。

  • 2017.04.07

    《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号)

    要求围绕“三去一降一补”,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包括深入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盘活信贷资源处置不良资产、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强化重点领域监管约束等。

  • 2017.04.07

    《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号)

    明确十大乱象整治要点。其中在业务方面提出整治以下要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划分没有遵循严格统一标准,存在故意模糊界限、随意腾挪以逃避监管的行为;自营业务和代客业务统一核算,未设置风险隔离;将资管产品“套娃式”叠加,无法识别底层资产,无法判断最终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等。

  • 2017.04.07

    《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

    要求切实防范化解突出风险,加强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控,加强债券投资业务管理,整治同业业务,加强交叉金融管控,做实穿透管理,规范理财和代销,稳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

  • 2017.04.10

    《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号)

    对监管部门自身提出了要求,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包括强化监管制度建设、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强化非现场与现场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强化监管处罚和问责追究等。

上述文件可以用“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概况,其中,“一个中心”是指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的需要,包括4号文(服务实体)和46号文(三套利)。“两个基本点”是指:一是两个坚决整治,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坚决打击违法套利,包括45号文(三违反)、46号文(三套利)、53号文(四不当)、43号文(两会一层);二是弥补监管短板,包括7号文(补短板)、6号文(防控十大风险)。

(二)信托业务方面

1.银监办发〔2016〕58 号文。2016 年3 月18 日,银监会向下发《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 号),这是继2014 年4 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99 号文)之后,又一次系统性风险指导。该文件的内容主要有四点:一是对信托资金池业务穿透管理,重点监测可能出现用资金池项目接盘风险产品的情况,同时强调对99 号文中非标资金池的清理;二是结构化配资杠杆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相比之前业内常见的3:1 有明显的压缩;三是对信托公司的拨备计提方式提出改变,除了要求信托公司根据资产质量足额计提拨备,还要求对于表外业务以及向表内风险传递的信托业务计提预计负债;四是对信托风险项目处臵从性质到实质的转变,要求把接盘固有资产纳入不良资产监测,接盘信托项目纳入全要素报表。

2.强化行业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进入2017年,监管部门在信托行业的监管重点主要放在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一是升级监管评级,银监会于2017年1月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通过对资本要求、资产质量、风险治理、盈利能力、跨业纪律、从属关系、投资者关系和外部评价等内容评级,将信托公司分为创新类(A+、A-)、发展类(B+、B-)、成长类(C+、C-)三大类六个级别,监管评级将直接挂钩信托公司业务开展。二是加强行业基础设施建设,2017年5月信托登记公司公布《信托登记管理规则暂行细则(征求意见稿)》对信托登记细则进行规定,登记内容包括信托计划和信托受益权信息,有利于实现信托业务监管信息化。

3.加大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力度。2017年,银监会加大了对房地产信托业务检查力度,关注是否采取股债结合、应收账款受益权等模式变相向房地产企业融资以规避监管,对房地产信托业务占比较高的信托公司进行窗口指导,要求信托公司严格按照“四三二”要求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

(三)券商资管方面

1.新“八条底线”。2016 年7 月15 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针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开展私募资管业务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着眼于正本清源、划清底线、强化约束,重点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实施过度激励等问题的规范,推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提升资管业务能力水平特别是主动管理能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投资者多元化的理财需求。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是涉及资管机构范围扩大。《暂行规定》涉及的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是限制结构化产品的负债端杠杆率水平。暂行规定明确了结构化产品的负债端杠杆倍数=优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其中中间级份额也计入优先级,进一步提高了结构化产品的杠杆限制。此外,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结构化产品负债端的杠杆倍数,其中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 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 倍。与此前出台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将期货资管以及非标类资管的杠杆倍数从3 倍降低至2 倍,杠杆率进一步压缩。

三是限制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端杠杆率水平。关于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端融资杠杆率,暂行规定区分了结构化和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融资杠杆率上限维持在140%,将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融资杠杆上限限制在200%。

四是禁止嵌套和资金池操作。暂行规定实行穿透检查,并提出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能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操作,资金和资产无法明确对应,未单独建账等行为。

五是禁止预期收益率宣传,禁止对优先级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规定不准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不允许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也就是劣后方仅以资金为限承担风险,防止结构化产品“类借贷”化,从监管机构的监管思路看,监管就是要禁止劣后为优先级提供任何补偿或收益保障措施,仅以劣后资金为限提供增信,那么优先级的收益率并没有足够保障。

2.证监会令第125号。2016年6月16日,证监会发布新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5号),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通过杠杆约束和提高风险准备计提,引导券商去通道。一是将资产管理业务纳入表外业务,通道业务业务计入杠杆率约束,规定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不得低于8%。二是将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计入风险资本,定向资管计提比例大幅增加。

3.严控资金池风险。2017年4月以来,多地证监局向券商传达禁止资金池业务的整改要求。所谓资金池业务,实质市场中具备借新还旧、混同运作、募短投长、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非公平交易等操作特征的各类资管产品的通称,该业务模式容易导致券商发生流动性风险,违背了资管业务独立运作、风险自担的基本特征。

(三)公募基金方面

1.在产品运行环节,对浮动管理费收取和委外定制基金进行规范。一是证监会于2017年3月发布《委外定制基金实施新规》,规定当单一投资者持有新发行的基金份额的50%时,应采取发起式基金形式,并进行封闭式运作或定期开放运作,这使得在委外赎回压力较大情况下发展委外业务变得更加困难。二是证监会于2017年6月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收取浮动管理费指引》,从发起方式、计提要求和基金经理资质等方面对浮动管理费收取的问题进行规定。

2.对流动性管理提出系统全面的要求。2017年9月1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自10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涵盖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等业务环节的规范,并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控作出专门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做好流动性风险管控工作提出底线要求。重点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根据最新市场情况与行业发展现状,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全面“查缺补漏”,以问题为导向,结合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历次行业风险事件的经验教训,围绕基金投资运作与申赎管理,进一步完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控指标体系,同时兼顾偏股类和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潜在风险。二是要求基金管理人针对性建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基金管理人强化自我风险管控,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强化机构主体的风险管控约束机制。

(三)基金子公司方面

2016 年11月29日,证监会下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29号)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证监会公告〔2016〕30号)两份文件,对基金子公司设立设置一系列门槛,对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专户子公司实施净资本约束为核心的风控管理和分级分类监管。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收紧基金子公司成立门槛。文件新增了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非货币市场公募基金规模不低于200 亿人民币,同时基金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的规定,大幅度提高了基金公司的准入门槛。从目前的公募基金尤其是银行系公募基金管理的规模看,一半左右不满足200 亿非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近年来基金公司本末倒臵的现象引起了证监会的极大关注,子公司业务规模高速发展,达到母公司公募管理规模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本次针对新设基金子公司的时候对母公司要求大幅度提高,但存量基金子公司牌照的稀缺性提升。

二是新增对基金子公司的净资本约束。规定专户子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持续满足下列风险控制指标:(一)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二)调整后的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三)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四)净资产不得低于负债的20%。这些指标和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完全一致。净资本指标是首次提及也将对行业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其实整个资管行业,进行资产管理业务都需要计提资本,不论是信托公司还是券商从事资管业务都需要消耗净资本。

三是基金子公司需计提风险准备金。文件规定专户子公司应当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达到子公司所管理资产规模净值的1%时可不再计提。

(四)期货资管方面

1.备案管理规范。2016年10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对资管计划的产品备案环节进行规范,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要求优先级与劣后级共同承担收益和亏损,并且禁止劣后级单方面提供增强资金,并禁止了管理人通过合同约定将结构化资管异化为“类借贷”产品。

2.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2017年4月18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要求提高最低净资本标准,加强对结算风险的防范,同时调整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提范围和标准,提升风险覆盖全面性。

(五)保险资管方面

1.保监资金〔2016〕98 号文。2016 年6 月1 日保监会向各保险资管公司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保险资管公司清理规范银行存款通道等业务。存款通道业务是指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资金来源与投资标的均由商业银行等机构确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接受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委托,按照其意愿开展银行协议存款等投资,且在其委托合同中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的各类业务。通知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全面自查,包括投资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清理期间暂停新增办理通道类业务。本次通知主要是对通道业务进行限制,防范监管套利,对投资没有影响。

2.保监资金〔2016〕104 号文。2016 年6 月22 日,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产品业务资质、产品投资范围、登记发行以及禁止行为给予了明切的说明。通知中重点提出了八大禁止情形,包括禁止发行“资金池”性质的产品,禁止发行“套嵌”交易产品,禁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限制分级产品杠杆倍数(权益类、混合类分级产品杠杆倍数不超过1 倍,其他类型分级产品杠杆倍数不超过3 倍),禁止以外部投资顾问形式将产品转委托,禁止设立子账户进行操作,必须明确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具体种类和比例,不得笼统规定相关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 至100%等。

与银监会、证监会的监管风向一致,资金池带来的期限错配风险在近几年以来成为保监会重点关注的风险点,降杠杆、防风险成为各个监管机构的共识。本次104 号文保监会针对保险资管投资行为和产品规范的再度强化管理,形式上与证监会资管产品“八条底线”较为一致,主要是防范资金池带来的期限错配、降低分级产品杠杆、实现风险隔离。另外,通知中的多项规定限制了投资的渠道和套利空间,规定集合产品和保险资金不能进行非标这种高收益基础资产投资。

3.2017年系列监管文件。2017年以来,保监会频出新规,提出始终坚持“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原则,坚持“严”字当头,强监管、补短板、治乱象、防风险,发挥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质效。下发的监管文件详情如下:

  • 发布时间

    文件名称

    主要内容

  • 2017.04.20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 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

    始终坚持“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原则,坚持“严”字当头,做好监管制度漏洞排查,加快补足制度短板,清理整顿保险市场秩序。

  • 2017.04.21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要求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切实防范新业务风险。

  • 2017.04.28

    《关于强化保险监管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

    重点整治虚假出资、资本不实,违规投资、基金投资为代表的资金运用乱象,产品不当创新等乱象。

  • 2017.05.04

    《关于保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大力引导保险资金服务于支持供给侧改革、一带一路、区域经济发展等国家战略,不断创新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形式。

  • 2017.05.05

    《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

    针对保险监管制度和实践中存在的短板,堵塞制度漏洞,完善监管机制,强化薄弱环节,重点注公司治理、保险资金运用、保险产品管理、新型业务等重点领域的薄弱环节。

  • 2017.05.09

    《关于开展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排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开展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排查专项工作,对合规风险、监管套利、利益输送、资产质量、资产负债错配情况等实施穿透式检查,摸清并处置存量风险,严格控制增量风险。

  • 2017.05.10

    《关于2017年继续开展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亮剑行动”的通知》

    持续保持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监管的高压态势,对保险销售欺骗隐瞒行为、客户信息真实性、小额理赔服务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 2017.05.15

    《关于加强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报送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高度重视保单登记平台数据报送工作,开展相应业务应提前与保单登记平台对接,并建立数据报送系统的业务连续性和容灾备份机制,严格按照T+1报送数据。

二、行业整体监管文件

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2017年11月17日,央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总体来看,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有以下亮点:

一是大资管行业迎来统一监管时代。在监管机构改革之前,与资管行业相关的监管框架是“一行三会”模式,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更为关注的是系统性金融风险,强调的是宏观审慎监管,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作为行业监管部门,对各自行业实行统一监管,关注的是本行业机构的金融风险,对于资管细分行业而言,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归属于银监会监管,券商资管、期货资管、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归属于证监会监管,保险资管归属于保监会监管。而资管新规则是强调从机构监管专项功能监管,不再局限于“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对资管产品不再按照机构类型来划分,而是按照产品的功能和特性进行划分,同类产品适用同等规则,能够弥补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监管漏洞。

二是打破刚兑,回归资产管理本质。一方面,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中委托人(即投资者)自担风险,金融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并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另一方面,直接提出了打破刚性兑付的监管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并明确了刚性兑付的认定标准和惩处措施。将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和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的行为认定为刚性兑付。对于刚性兑付行为,将按照机构类别实施惩处,并鼓励投诉举报。

这是监管层首次提出对所有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首次明确刚性兑付的概念,首次针对刚性兑付提出惩处措施,说明了监管层在当前环境下打破理财产品刚性兑付,督促其回归资产管理实质的决心。

三是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全面受限。《指导意见》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这意味着除公募基金以外,其他资管产品的结构最多有两层。同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意味着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将被全面禁止。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将有效挤压资管规模,底层资产更易被穿透监管,资管产品高杠杆带来的高风险被有效缓解,市场趋向透明。

四是限制非标业务。《指导意见》重新定义了非标,之前关于非标的定义要追溯至银监会在2013年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该通知规定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该定义主要强调的是交易场所。

《指导意见》则不仅仅关注资产的交易场所,还考虑了是否有公允价值和较高的流动性,明确了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同时,为了降低期限错配,规范资管产品池化运作,《指导意见》还规定了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也就是说,产品存续时间要能够覆盖底层资产存续时间。实践中,由于非标资产大部分对应的都是“类信贷”业务,时间跨度较长,而理财产品负债端能募集到的资金大部分为短期资金,银行主要通过滚动发行的方式,来弥补理财产品资金端和资产端期限错配的问题。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一方面提出了“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另一方面提出非标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理财产品的到期日,实质上是对非标业务期限错配提出了禁止性要求。要符合此规定,银行只能募集长期资金对接非标资产,但由于理财客户大多偏好短期理财产品,长期资金募集难度大且成本较高,客观上将导致银行理财资金投向非标的规模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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