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12月06日 10:03 蓝海经济观察

文/荆泽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干部选拔任用渠道,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满意度,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竞争上岗是指采取公开报名与考试考察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企业内部选拔任用干部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干部的选拔。涉及重要机密和企业安全的岗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岗位,不列入竞争上岗范围。

第四条 干部竞争上岗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原则;

(六)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综合考试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组(党委)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组(党委)领导下,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岗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应征求有关意见,由党组(党委)讨论决定。

第九条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竞争岗位、报名条件与资格、工作流程等内容予以公布。

第十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公司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岗位的要求。

(一)竞争同级岗位的,一般应在本级岗位任职一年以上;

(二)副职竞争正职岗位的,一般应在同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级副职岗位和下一级正职岗位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且必须在副职岗位任满一年半;

(三)下级正职竞争上级副职岗位的,一般应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级正职岗位和下一级副职岗位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且必须在正职岗位任满两年;

(四)对于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通过组织批准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但一般不得越级参加竞争;

(五)具备竞争岗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竞争上岗:

(一)正在受到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

(二)受党纪、行政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近两年内因病累计离岗休息六个月以上的;

(四)其他不能参加竞争上岗的。

第十二条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每人一般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

第十三条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并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报名符合条件人员较少,形不成有效竞争的岗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岗位人员改报其他岗位。

第三章 综合考试测评

第十五条考试测评要突出岗位特点,注重能力实绩,坚持经历业绩评价、笔试、面试、素质测评等多种考试测评方法相结合,综合评价竞争者的经历、业绩与能力、素质。

第十六条 经历业绩评价。主要是通过分析竞争者的工作经历、任职经历、教育培训、工作业绩等情况,考察和评价其实践经验、工作能力、专业专长与竞争岗位的匹配度。

第十七条 笔试。一般采取闭卷形式。主要考察竞争者所必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运用理论、知识、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八条 面试。可以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结构化、半结构化面试、答辩,民主测评等形式。主要测试竞争者所必备的领导能力素质、履职能力素质、心理个性特征等方面对竞争岗位的适应程度。

面试小组主要由本单位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七人。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素质测评。根据竞争上岗岗位情况,可采用性格倾向分析、心理素质测评、领导特质评价等方式,对竞争者进行测试。

第二十条经历业绩评价、笔试、面试、素质测评等考试测评方法和操作程序应根据竞争岗位情况,合理搭配,灵活运用。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价。经历业绩评价、笔试、面试等一般应当量化计分,按不同权重相加形成综合成绩。

第二十二条有关考试测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竞争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三条根据综合考试测评成绩高低,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量应多于竞争岗位数量。

第二十四条实行考察对象公示制度。对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竞争岗位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实行考察预告制度,将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预告。

第二十六条考察可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主要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思想品德、业务素质与竞争岗位的适应性,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五章 任职

第二十八条党组(党委)根据竞争者综合考试测评成绩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第二十九条决定人选拟任岗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

对没有合适人选的岗位,党组(党委)可决定暂时空缺。

第三十条对党组(党委)决定任用的干部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对通过竞争上岗任职的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列入考察对象,本次未能竞争上岗的干部,经党组(党委)研究,可列为所在单位后备干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公司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竞争上岗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竞争者要自觉遵守竞争上岗工作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试题、评分、考察、党组(党委)讨论情况等;

(五)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竞争者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第三十四条对竞争上岗工作要加强监督,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竞争上岗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职工群众可以向上级干部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公司非领导职务序列人员竞争上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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