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盗窃时被狗撕咬身亡,家属向犬主人索赔66万,法院这样判

广州男子盗窃时被狗撕咬身亡,家属向犬主人索赔66万,法院这样判
2022年08月09日 12:35 财鲸鱼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广州一个惯偷,在入室盗窃时 ,被屋主人养的狗咬伤,最终不治身亡。

小偷家属认为屋主人养的狗造成了小偷的伤亡,最终将屋主人告上法院,索赔66万元......

案情回顾

赵某是广州某村人,常年在外工作。攒了一些钱的他,在老家修了一个独栋别墅,平时也只有逢年过节,赵某才会回老家居住几天。

为了看家护院,赵某特意买了两条狗放在院中。交代邻居帮忙投喂狗娘,也给了邻居一些照看费。

赵某隔壁村有个惯偷田某,田某在村里可谓是恶名昭彰,不受他人待见,就连田某的家人也被田某所牵连。田某似乎也知道自己的处境,几乎不在家常呆,要么被拘留几天,要么整天游走在外。

一个偶然的机会,田某路过了赵某家,看到赵某家的装修豪华,还有两条狗看门。田某凭借经验断定,赵某家中肯定有值钱的物品。这一切被田某记在心里,回到家伙家中的他,开始谋划入室偷盗。

当天晚上,田某就偷偷前往赵某的家外,他原本以为两条狗已经睡着,谁知刚准备爬围墙进入赵某家中时。就被一阵猛烈的狗叫声吓退,看着两条凶狠的大狗,田某只好暂避锋芒。

田某拿出事先准备的已经放有药物的骨头,隔墙扔进院中。

等到狗叫声逐渐消失,田某以为是药效到了。刚翻入院中的他,就被两条大狗撕咬,田某被咬的措手不及,最终倒在了地上。

赵某的邻居听到狗不停在叫,出门查看,他喊来了几个其他的村民,大家一起进入院中,发现田某倒在地上,而田某旁边两条大狗也躺在地上。

众人不敢懈怠,赶忙拨打急救电话。最终,田某抢救无效死亡。

后续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赵某家监控记录了田某的全部盗窃过程,赵某没被追究责任,田某的家属不能接受这一结果,将赵某告上法庭。

田某的家属认为,赵某养狗是故意的,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驳回了田某家属的全部诉求,认为赵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赵某出于对田某家属的同情,主动赔偿对方4万元。原本赵某以为田某家属会就此罢休,谁知田某家属收下钱后,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田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赵某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律师说法

田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系未遂犯。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田某系累犯,多次入室盗窃,还被抓过几次。但由于田某系未遂犯且已经身亡,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讨论赵某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就要看赵某有没有侵权行为的产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赵某将两条狗养在自家院子中,院子是个人私有领地,养狗完全合理合法。田某翻入院中,意图偷盗(可以从监控视频中得知),正是因为田某的偷盗行为导致了田某身亡。赵某养狗和田某身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存在过错,在法律上过错构成有四个要件:

1.损害事实;

2.行为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本案中,损害事实存在(田某死亡),行为违法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不存在。

赵某在自己院中养狗不存在过错,所以赵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反观田某,田某用下药的骨头使得两条狗死亡,损害了赵某的个人财产。赵某可以基于此,向田某家属索要经济赔偿。

司法实践中,民事责任的认定,并不是看谁死谁有理,而是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确定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办理此案的法官,没有让“谁死谁有理”歪风扩散,维护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对此案,你们怎么看?

注:图片仅供叙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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