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2021年05月10日 02:22 人民资讯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发行人”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21年4月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释义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东湖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10080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155,000.00万元(1,550.00万张,155万手)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155,000.00万元(1,550.00万张,155万手)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1年5月12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1年4月12日至2027年4月11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1年10月16日至2027年4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十一、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设担保。

十三、信用评级情况:东湖高新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十四、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802文核准,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发行了155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55,000.0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9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87号文同意,公司155,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1年5月1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东湖转债”,债券代码“110080”。

公司已于2021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全文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一)东湖高新设立及上市前股本变动情况

东湖高新系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1993]1号)文批准,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现更名为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总公司(现更名为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庙山实业发展总公司、武汉市建银房地产开发公司、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五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1993年3月19日,发行人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0001046-2,总股本为6,000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设立时,各发起人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1996年3月10日,经武汉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武证办[1996]54号)批准,发行人以截至1995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按10:6的比例送红股3,600万股。送股后,发行人总股本变更为9,600万股。

1996年3月21日,经武汉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武证办[1996]61号)批准,发行人向红桃K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法人股2,400万股。增资扩股后,发行人总股本变更为12,000万股。

经过两次股本变更,发行人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变更为12,000万元。

1996年4月30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上市公司核发了注册号为30001046-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上述变更。

本次变更后,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注: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1997]83号)批准,公司于1997年5月28日重新规范注册登记,股东武汉城市综合开发总公司、武汉红桃K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更名为武汉城市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红桃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1998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998年1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发字[1997]524号文)批准,公司通过上交所以上网定价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3,600万人民币普通股,向公司职工发售400万公司职工股,总股本由12,000万股增至16,000万股。1998年2月12日,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在上交所上市交易。1998年8月12日,公司职工股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经东湖高新技术于1998年6月12日召开的199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东湖高新技术更名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8年6月20日在武汉市工商局办理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三)上市以来的股本变动情况

1、1998年发起人股份转让及第一大股东变更

1998年4月16日,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双方协议,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东湖高新123.824万股股份。

1998年9月1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与红桃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法人股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协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向红桃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东湖高新2,240万股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不再作为东湖高新第一大股东,东湖高新第一大股东变更为红桃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999年公积金转增股本

1999年6月9日,经上市公司199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以1998年12月31日总股本16,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6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5,600万股。

3、2000年配股

2000年4月11日,东湖高新199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00年增资配股的方案》。2000年7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以1999年12月31日总股本25,6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3股。其中,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经财政部《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配股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管字[2000]188号文)批准以现金认购39.22万股,其余法人股东均承诺放弃配股权;社会公众认股1,920万股。此次实际配售1,959.22万股。配股后,总股本增至27,559.22万股。

4、2000年发起人股份转让

2000年1月17日,财政部以《关于转让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法人股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管字[2000]9号)批复同意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核意见的报告》(鄂国资企发[1999]93号),批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将其所持东湖高新1,536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红桃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7月13日,武汉市建银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武汉科尼尔技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武汉金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协议,武汉市建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武汉科尼尔技术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东湖高新1,059.84万股国有法人股股份。后因双方对该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1日下达《民事调解书》([2001]洪民初字第20266号)及《民事裁定书》([2001]洪法执字第272号)。双方于2001年7月办理了上述东湖高新1,059.84万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5、2002年发起人股份转让

2002年5月27日,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协议,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东湖高新5,041.46万股国有法人股股份。

6、2004年第一大股东变动

2004年10月16日,红桃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协议,红桃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东湖高新8,152万股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红桃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再作为东湖高新第一大股东,东湖高新第一大股东变更为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7、2007年发起人股份转让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7月5日签发的《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7]591号),批准同意湖北省国资委《关于武汉庙山实业发展总公司转让所持武汉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的请示》(鄂国资产权[2007]84号),庙山实业发展总公司将其持有的东湖高新1,781.76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湖北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8、2007年股权分置改革

根据湖北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批复》(鄂国资产权[2007]216号),以及非流通股股东的动议和协商,2007年8月1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2007年7月24日作为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变更登记日,A股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5股股权,对价股份于2007年8月14日上市交易。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仍为27,559.22万股。

9、2010年第一大股东协议转让股份

2010年1月17日,根据湖北省国资委《关于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凯迪电力所持东湖高新股份的批复》(鄂国资发展[2010]43号),凯迪电力与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凯迪电力向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东湖高新3,858.2908万股股份。

10、2010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0年2月9日,经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2009年12月31日总股本27,559.2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8股,并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9,606.596万股。

11、2012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2年9月24日,公司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240号)核准,向联投集团非公开发行96,308,869股购买其持有的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以7.32元/股的价格向特定对象发行41,882,955股募集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资金,募集资金净额为295,649,470.36元。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3,425.7784万股,控股股东联投集团持有公司165,758,10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6.13%。

本次交易完成后,发行人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12、2017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2017年8月23日,公司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97号)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91,521,737股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净额为819,483,981.06元。完成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72,577.95万股,控股股东联投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8,212.3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5.10%。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13、2019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泰欣环境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8年12月19日,东湖高新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等共18项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相关议案。2018年12月19日,发行人收到湖北省联投控股有限公司转发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批复》(鄂国资产权[2018]135号),湖北省国资委原则同意东湖高新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2019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向发行人下发证监许可[2019]925号《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徐文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发行人向徐文辉发行15,659,030股股份、向邵永丽发行6,711,906股股份、向上海久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5,569,516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2,000万元。2019年8月23日,中审众环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19]010058号),验证截至2019年8月20日止,东湖高新已收到徐文辉、邵永丽和久泰投资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28,022,968元,本次增资前东湖高新的注册资本为725,779,521元,实收资本为725,779,521元;东湖高新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753,802,489元,股本为753,802,489元。2019年11月27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换发《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753,802,489元。

2020年4月2日,东湖高新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2020年5月12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0]010021号),截止2020年5月12日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19,999,980.64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含税)9,224,999.7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0,774,980.89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1,666,663.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69,108,317.89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95,469,152.00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发行人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三、发行人股权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股本结构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795,469,152股,股本结构如下:

(二)前十大股东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10月30日,本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四、发行人主要经营情况

(一)经营范围

发行人主要业务板块有工程建设、环保科技及科技园区三大业务板块。

其中,工程建设业务板块主要由发行人子公司湖北路桥开展,主要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工程建设。

环保科技业务板块主要由下属子公司光谷环保开展,主要从事火电厂脱硫的特许经营业务,并有少部分污水处理运营业务。公司于2019年8月完成对泰欣环境70%控股权的收购。泰欣环境的主营业务为垃圾焚烧发电厂提供烟气净化系统,主要向垃圾焚烧发电厂提供SN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CR(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及SNCR+SCR脱硝系统等整包服务。

科技园区业务板块主要由东湖高新本部开展,主要从事高新科技园区的前期开发、建设、销售与后期运营工作。

(二)主要产品

公司主要业务板块产品或服务的主要用途及终端消费群体情况如下所示:

(三)公司的行业地位与核心竞争力

1、工程建设板块

发行人工程建设板块主要由子公司湖北路桥开展。湖北路桥是一家集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相关业务于一体的大型交通建筑企业,工程施工业务主要包括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市政工程(包括轨道交通)、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等施工项目,多项施工技术处于国内或世界先进水平,多次荣获国家及部、省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和优质工程奖。经过60多年的发展,公司拥有的主要工程类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桥梁及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湖北路桥已发展为湖北省内交通建筑施工行业的龙头企业,拥有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市政工程、房屋建设、综合改造等项目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能力。湖北路桥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联投集团为依托,利用上市公司平台资源优势,施行规模化跨越式发展

2008年,为保障湖北“两型社会”建设和武汉城市圈跨区域项目的顺利推进,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联投集团。联投集团自成立之日起肩负着“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全新建设模式的使命,是湖北省支持武汉城市圈跨区域项目的平台。近年来,联投集团的业务板块已陆续涵盖武汉“8+1”城市圈内各城市区域综合开发业务和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大型港口项目,并将逐步扩展至城市圈内各城市关键产业和能源项目,为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发挥主导性、支撑性作用。

湖北路桥作为联投集团服务于湖北省“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承担者,肩负着联投集团进军工程施工领域并为联投集团发展区域综合开发业务夯实基础的使命。湖北路桥依托联投集团资源优势,积极融入武汉“8+1”城市发展经济圈,已陆续参与花山生态新城、梧桐湖新区、梓山湖新城等八座新城的基础设施建设,并逐步成为“以资本运营为龙头、以生产经营为基础,集项目投资、开发、施工、运营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

(2)资金优势

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项目初期要求施工企业自筹一定比例资金,且资金回收期较长,因此,施工企业的可投入资金规模决定了承接项目的规模和数量。湖北路桥通过背靠上市公司平台东湖高新与联投集团的优势以及通过历年项目收益滚动投资等方式已具备一定的资金优势,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技术优势

湖北路桥作为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动能升级,以技术革新驱动产能爬坡,打造“品质路桥、效益路桥、创新路桥”。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湖北路桥累计获授权专利47项,其中发明专利6项,实用新型专利41项。截至报告期末,湖北路桥科研项目(课题)累计立项69项,累计结题48项,在研21项。报告期内,新增立项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5项。

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基于半刚性节点的临时支撑结构承载力分析与应用研究》完成结题,其成果取得了国内先进的评价;《长江中下游大跨径钢桥沥青铺装养护关键技术、材料开发及性能跟踪》项目获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二等奖;《重载大跨径钢桥环氧沥青桥面铺装养护成套技术研究》课题获部级奖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技进步三等奖”;《深厚富水卵石覆盖层悬索桥锚碇浅埋式扩大基础施工技术研究》项目获2019年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工程建造多维动态信息融合及协同交互关键技术与应用》项目获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路面工程3D数字化摊铺测量系统应用》项目荣获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优秀实践案例。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湖北路桥累计通过省部级工法15项,企业级工法28项。报告期内,共计申请科学技术成果关键技术评价19项,其中国际先进4项,国内领先6项,国内先进6项;公司累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4项;有四项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正在申报阶段,其中一项行业标准已获得批复。

(4)品牌优势

湖北路桥成立于1956年,公司注册资本金20亿元人民币。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一家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控股公司,已承建了70多项国家、省重点工程及国外工程,包括黄鄂高速、平绵高速、龙怀高速、武汉城市圈环线、武穴长江大桥、棋盘洲长江大桥、白洋长江大桥、江汉四桥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近年来,湖北路桥一直努力践行“诚信服务、优质回报、不断超越”的质量管理理念。报告期内,湖北路桥荣获2018-2019年度国家优质工程奖;荣获湖北省交通厅2018、2019年度施工企业“AA”级信用评价(最高级);荣获2019年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平安工地”;荣获武汉开发区“最佳建筑业企业”;承建的东湖高新智慧城36#厂房项目获2018年度“鄂州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吴都杯)”、“鄂州市建筑结构优质工程”、“鄂州市建筑优质工程(吴都杯)”3项荣誉奖项,在行业内树立了较好的品牌优势和市场形象。

(5)资质优势

报告期内,公司取得了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成为全国为数不多的拥有该特级资质的企业之一。此外,公司还拥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桥梁及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已完成从单一的公路施工向多元化经营转型。

2、环保科技板块

发行人以国内首创的BOOM模式运营火电烟气脱硫,针对原有烟气脱硫运营模式的不足,借鉴国内外BOT模式的经验,加之自身的专业管理经验及我国烟气脱硫产业的具体情况,参与火电厂的烟气脱硫项目。发行人结合自身资金、建设及运营等专业技术的核心竞争优势,加上业主方具有项目、土地及能源供应等优势,强强联合,优势明显。截至2019年度末,光谷环保拥有12个火电厂烟气治理项目,脱硫总装机容量为14,360MW,总装机容量突破千万。

(1)技术优势

发行人掌握着脱硫运营的核心技术,即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技术,该技术成熟,运行可靠性好;相对于电厂自建或自行运营脱硫设备,光谷环保对脱硫工艺过程、设备关键部件的运行要求更清楚,对设备运行、维护指标的把握更准确。

此外,在技术改造方面,光谷环保已具备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的能力,改造完成后设备各项性能均有所提升,且能够享受国家关于超低排放补贴政策。在技术储备方面,针对湿法脱硫超低排放的关键技术,公司与国内多个知名大学合作,组建中试平台,积极攻坚脱硫废水零排放、强化塔内气液传质等行业技术难题,为公司的战略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在垃圾焚烧领域,发行人子公司泰欣环境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最早专业从事垃圾焚烧烟气脱硝净化系统研发的企业之一。自成立以来,泰欣环境致力于烟气净化系统的研发及技术创新,建立了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研发模式,在对市场需求深度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新产品研发战略,将客户的要求快速地转化为产品,抢占市场先机。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方案实施,泰欣环境已掌握多项烟气治理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在垃圾焚烧烟气净化行业形成独特的技术优势,具有较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

(2)人力资源优势

脱硫系统是一套易腐蚀、易磨损的化工装置,光谷环保从多年的脱硫项目实施过程中,特别在系统调试、运行维护及售后服务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锻炼和培养了一批专业人员,对发电和脱硫系统的运营管理有丰富的经验。

(3)全面管理优势

发行人以BOOM模式参与发电厂的烟气脱硫,可以对脱硫系统进行全面的管理和运行,并且从设计、建设、调试及运行全程进行质量控制,充分发挥技术和人力资源的优势,从根本上降低烟气脱硫的成本,保障脱硫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长期运行。

(4)产业整合优势

公司于2019年8月完成对泰欣环境70%控股权的收购。泰欣环境的主营业务为垃圾焚烧发电厂提供烟气净化系统,主要向垃圾焚烧发电厂提供SN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CR(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及SNCR+SCR脱硝系统等整包服务,与公司现有的燃煤火力发电烟气脱硫业务形成了良好的协同效应。东湖高新与泰欣环境在多方面存在优势互补,从业务布局上看,发行人将拥有更为完整的大气污染治理领域的业务布局,能丰富和优化发行人在环保科技板块的业务结构,拓宽市场领域,增强发行人在环保领域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发行人的快速发展。

3、科技园区板块

东湖高新在主题产业园的开发运营上秉承“产业聚集、产业运营和产城一体化”理念,以科技地产为主的产业综合体运营为主导,通过市场招拍挂方式购买土地,对各产业园区实行滚动开发,同时扩大物业租售规模和资源整合能力,为公司提供稳定的盈利基础和现金流入。其招商模式主要是通过大客户定制招商和公司自主招商行业内中小企业,并围绕入园核心企业引进其产业链相关单位,以及提供能源服务、物业服务、食堂餐饮等一站式服务。东湖高新成功开发运营了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代表的第一代国家级技术开发区,以“光谷生物医药加速器”为代表的生命科技主题产业园区,以“软件新城1.1期”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区、以“东湖高新智慧城”为代表的智能制造产业园区。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概况

1、发行数量:155,000.00万元(1,550.00万张,155万手)

2、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向原股东优先配售580,292手,即580,292,0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7.44%

3、发行价格:100元/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55,000.00万元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9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7、配售结果

8、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9、本次发行费用

二、本次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155,000.00万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580,292手,即580,292,0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7.44%;向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配售942,131手,即942,131,0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78%;主承销商包销27,577手,即27,577,0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78%。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由主承销商于2021年4月16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1)0100025号《验资报告》。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于2020年4月28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5月14日经控股股东联投集团批复通过,并于2020年5月20日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年2月18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了调整。

2021年3月18日,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02号)。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15.50亿元

4、发行数量:1,550万张(155万手)

5、发行价格:100元/张

6、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155,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53,717.92万元。

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5,000万元人民币(含155,000万元人民币),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50亿元,发行数量为155万手(1,550万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21年4月12日至2027年4月11日。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到期赎回110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3)到期还本付息方式

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4月16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1年10月16日至2027年4月11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6.16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1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1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2)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1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向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公告文件中予以披露。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的金额,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发行。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16、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5,0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公司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为满足项目开展需要,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募投项目的投资额等具体使用安排。

如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上述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17、担保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超过15亿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8、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19、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可转债持有人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4)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5)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4)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5)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6)发生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5、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第七节 发行人的资信及担保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级,东湖高新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公司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设担保。

三、最近三年债券发行及其偿还的情况

(一)报告期内债券发行情况

1、2019年度发行中期票据

发行人于2019年3月6日及2019年6月10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总额为人民币5亿和2.5亿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简称“19东湖高新MTN001”)和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简称“19东湖高新MTN002”)。品种都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分别为5.50%和5.37%。两期债券募集资金将全部专项偿还集团本部及其下属子公司债券及金融机构借款。

票据以实名记账方式发行,在上海清算所进行登记托管。上海清算所为以上中期票据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发行结束后负责对以上票据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以上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2、2019年度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人于2019年9月27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亿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简称“19东湖高新PPN001”),品种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6.00%。

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以上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3、2019年度发行公司债券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湖北路桥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和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亿的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简称“19鄂桥01”)和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简称“19鄂桥02”),品种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5.28%和5.34%。

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湖北路桥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以上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4、2020年度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人于2020年4月22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亿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简称“20东湖高新(疫情防控债)PPN001”),品种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4.70%。

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

(二)报告期内债券偿还情况

1、2018年度偿还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简称“15东湖高新PPN001”)3亿元,期限为3年期,票面年息为6.80%。2018年4月29日,发行人按面值赎回了上述债券。

发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简称“15东湖高新PPN002”)5亿元,期限为3年期,票面年息为5.60%。2018年10月30日,发行人按面值赎回了上述债券。

2、2019年度偿还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简称“16东湖高新PPN001”)5亿元,期限为3年期,票面年息为5.40%。2019年4月7日,发行人按面值赎回了上述债券。

四、发行人的商业信誉情况

公司近三年及一期与公司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违约情况。

第八节 偿债措施

最近三年一期,公司各期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表所示:

注: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折旧+摊销)/利息费用。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和母公司资产负债率略有下降,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稳步提升,公司偿债能力保持了较好的水平。

综上,公司偿债能力较为稳定且呈现良好发展趋势,偿债风险较小。

第九节 财务与会计资料

一、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发行人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对上述报表出具了众环审字(2018)010283号、众环审字(2019)010921号、众环审字(2020)01050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上半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公司已于2020年8月11日公告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

二、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二)主要财务指标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每股净资产=(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其它权益工具)/股本

5、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折旧摊销)/利息费用

6、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初期末账面价值均值

7、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期初期末账面价值均值

8、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总资产期初期末账面价值均值

9、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股本

10、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股本

(三)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四)公司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万元

三、财务信息的查阅

投资者欲了解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浏览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6.16元/股计算,且不考虑发行费用,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15.50亿元,总股本增加约25,162.34万股。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发行人未发生下列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发行人住所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11、发行人资信情况发生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四、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二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市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东湖转债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天风证券同意推荐东湖转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特此公告。

发行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0日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住 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2021年5月10日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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