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年05月12日 02:16 人民资讯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1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二楼第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树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股份220,727,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856%。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220,657,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71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6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6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670,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43%;反对5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8.0375%;反对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1.96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2、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670,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43%;反对5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8.0375%;反对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1.96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3、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670,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43%;反对5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8.0375%;反对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1.96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4、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670,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43%;反对5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8.0375%;反对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1.96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5、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670,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43%;反对5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8.0375%;反对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1.96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6、《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670,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43%;反对5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8.0375%;反对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1.96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7、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670,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43%;反对5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8.0375%;反对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1.96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8、关于《2021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670,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43%;反对5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8.0375%;反对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1.96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9、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670,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43%;反对5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8.0375%;反对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1.96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10、关于2021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670,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43%;反对5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8.0375%;反对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1.96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11、关于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5年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670,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43%;反对5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8.0375%;反对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1.96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姚磊律师、冯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2日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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