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2021年05月15日 00:46 人民资讯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暂不涉及项目的具体实施,具体项目付诸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变动的可能,公司将根据后续签订的具体项目协议及履约情况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

●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或中路股份)于2021年5月14日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能建)签署了《合作协议》(下称协议或本协议)。现将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名称: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证券代码:03996(HK))

法定代表人:宋海良

注册资本:3002039.64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水电、火电、核电、风电及太阳能发电新能源及送变电和水利、水务、矿山、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机场、房屋、市政、城市轨道、环境、冶炼、石油化工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咨询、规划、评估、评审、招标代理、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施工总承包与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电站启动调试与检修、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电力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机械、电子设备的制造、销售、租赁;电力专有技术开发与产品销售;建筑材料的生产与销售;实业投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数据来自中国能建披露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上的2020年年度报告)

中国能建成立于2014年12月19日,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特大型能源建设集团---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0日首次公开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中国能建与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协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在北京中国能建大厦与中国能建签订了《合作协议》。

(三)本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后续签订的具体项目协议,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

二、框架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背景

近年来,公司积极布局高空风能发电技术研发,是我国首家拥有高空风能发电技术的企业,在伞梯组合式高空风能发电领域具有人才和技术方面的优势。中国能建在工程总承包、电力规划设计、能源及基础设施的投资与经营等方面具有资金、人才、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双方的合作能够推动公司高空风能发电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并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二)合作内容

1、加强高空风能发电政策研究和标准合作;

2、加强高空风能发电技术合作:依托公司现有的芜湖2.5MW高空风能试验发电站,加强技术合作,推动解决高空风能发电技术障碍,为高空风能发电示范项目建设和并网创造条件;

3、加强高空风能发电成套装备制造合作;

4、加强高空风能发电示范项目合作:发挥中国能建的投建营一体化优势,合作推动公司绩溪100MW高空风能发电站示范项目建成落地。

(三)合作模式

双方成立合作工作组及专题工作小组负责衔接、协调、沟通合作进展和落实具体合作内容。

(四)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作协议签订后,双方承诺行使或履行下列权利或义务:

双方共同开展项目策划、营销、风能资源评估、空域协调、技术调研,继续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推动示范项目落地;中国能建发挥在能源电力领域规划设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科研与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整合优势资源,为本公司提供全方位支持和服务并择机采用“小额参股带动EPC总承包”的模式积极参与本公司项目合作。本公司对中国能建可能开发投资的高空风能发电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本公司向中国能建提供高空风能发电全套技术资料和芜湖2.5MW试验电站项目所有试验数据。本公司承诺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再与中国能建之外的其他企业开展本协议相同的合作。

(五)其他事项

1.本合作协议签订后,双方合作成果共同申请专利;如果后续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从事高空风能发电项目开发的合资公司,公司同意提供所有高空风能发电技术相关的专利给合资公司使用,出资方式另行协议约定,各具体合作事项需另行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合作期满,经双方同意,可延期或重新签订协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协议的签订符合公司当前高空风能发电业务的发展战略,协议的签署能够推进绩溪100MW高空风能发电站示范项目的建成落地,有助于强化公司探索高空风能发电的产业化之路。

(二)本协议的签订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从长远看,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产生夯实技术研究与创新研发核心竞争力的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协议仅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是各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意向性约定,存在不确定性。本协议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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