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王雪莉等 ,以下内容来自中国检察官
从罗杰克案看我国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的完善

王雪莉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四级高级检察官

周治羌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党组成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
一级检察官

李志鹏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
五级检察官助理
摘 要:罗杰克案作为美国刑事司法史上辩诉交易制度应用的经典案例,不仅生动展现了辩诉交易的实际操作过程,还深刻揭示了该制度在解决刑事案件中的独特价值与局限性,更从多方面完善了辩诉交易制度,使其适用范围遍布多个国家。辩诉交易制度在保障被告人权利、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和优势。但是,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隐匿真相、罚不当罪等困境,需要我们在借鉴过程中予以关注和警惕。相比之下,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从提高效率,确保公平,保证自愿,实现明智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为构建更加公正、高效、和谐的司法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辩诉交易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自愿性
全文
一、罗杰克案——辩诉交易制度的生动展现
20岁的罗杰克在杂货店做暑期工时,因贪念拿走隔壁店里价值69美元的毛衣,其行为面临9个月监禁或500美元罚款。检察官在未全面展示证据的情况下提出辩诉交易:若其承认零售盗窃罪,可将较重的69美元的指控减为较轻的50美元以下的指控,并可提出罚款100美元的量刑建议,若不认罪,将启动陪审团审判可能加重处罚。她担心被父母知晓,拒绝了检察官联系辩护人的邀请,经权衡后认罪并接受了该建议,法院依协议快速处理了该案,罗杰克接受判决并放弃上诉。
罗杰克案展现了辩诉交易制度的灵活高效,在尊重被告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以协商交易避免了冗长的司法程序,但也揭示了该制度在真相查证、辩护人见证、证据开示等方面存在的弊端,被告人可能因被强迫或者权益保障不足而作出有罪答辩,导致司法不公和权益受损。
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评析
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司法制度,自诞生以来,就以其独特的运作方式和高效的实践效果,成为世界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参考但在实践的过程中,也显示出了该制度在正义实现、权力制衡及人权保障层面的结构性矛盾。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
1.极大提高了司法效率。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效率、稳定与正义同为衡量社会优劣的重要标准。辩诉交易作为刑事诉讼程序实践,在多层面显著提升了司法效率。以罗杰克案为例,若选择正式审判,要经历陪审团遴选、证据质证等复杂环节,审理周期可能长达数月。而辩诉交易通过认罪答辩直接省略庭审程序,将审理周期压缩至数日。此外,辩诉交易允许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律师在法庭外协商指控罪名、量刑建议等,减轻了检察官举证压力,达成协议后案件能迅速推进,大大缩短了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间,提高了司法系统运行效率。
2.更好地保护了被害人权益。对于被害人而言,漫长的诉讼意味着长时间的痛苦和不确定性。辩诉交易能够迅速明确被告人的责任,为被害人提供一个相对确定的赔偿和正义的结果,减少了等待时间,使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及时得到慰藉,也更容易拿到经济赔偿。罗杰克案中,被告人期望达成辩诉交易,即可在认罪协议中列明应该赔偿的被害人金额,被害人家庭就可更快获得民事赔偿。避免因诉讼拖延导致赔偿执行困难。这种机制在性侵、盗窃犯罪等案件中尤为重要,这种自愿达成的协议往往比经过激烈抗辩后由法院作出的判决更容易被被告人接受和执行,从而提高了判决的实际履行率。
3.适当地保障了被告人权益。辩诉交易是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制度,其核心价值在于为保障被告人权益提供独特有效路径。罗杰克面对比较重的指控时选择认罪,实质上是以放弃陪审团审判换取量刑优惠。这一选择虽有争议,却凸显辩诉交易赋予被告人的程序自主权。在证据不利、胜诉渺茫时,被告人能借此避免更严厉刑罚。控辩双方在法律框架内协商,让被告人在明确权利边界后,自主选择接受认罪协议以获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此机制既避免冗长审判带来的羁押风险与精神压力,又赋予被告人对诉讼走向的实质控制权,尊重其人格尊严与诉讼主体地位,为构建人文刑事诉讼体系提供了范本。
(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弊端
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争议,需要我们予以认真分析。
1.正义的折扣:“罚不当罪”的制度性妥协。在美国的辩诉交易框架下,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传统因素被弱化,而是更多地受到被告人经济背景、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力等非法律因素的影响。例如,在多尹诉美国一案中,尽管证据确凿显示杰佛瑞·爱泼斯坦犯有多起性侵犯罪,但由于其强大的政治和社会关系网,最终仅获刑18个月且未实际服刑。在罗杰克案中,一方面,被告人面临零售偷窃罪的指控,因恐惧重刑也担心家人知晓而同意辩诉交易,原本9个月监禁或500美元罚款的处罚变成了一小笔罚金,导致刑罚与罪行严重程度脱节,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另一方面,当协商不顺时,检察官可能采取报复性起诉策略,加重指控,这种罚重于其罪的现象同样令人诟病。因此,辩诉交易被一些学者批判为对正义的侵蚀,是魔鬼的交易。
2.真相的隐遁:协商性司法的“程序性失明”。在辩诉交易运作时,司法工作者往往更关注交易机制正当性,而非案件真实情况。芝加哥法学院学者艾尔巴特·阿卢修拉将其比喻为“匆匆给箱子盖上盖子,无人问津箱中之物”,这表明该机制可能搁置、歪曲甚至掩盖事实真相。
罗杰克案深刻暴露了辩诉交易中程序正义与实体真相的结构性割裂。此案里,司法系统着重审查罗杰克认罪的自愿性,却将原本盗窃69美元毛衣的事实扭曲为50美元以下。联邦最高法院以“自愿且明智的答辩”(voluntaryandintelligentplea)为唯一审查标准,将被告人盗窃金额等实体问题排除在司法审查外。仅通过告知量刑范围、“米兰达权利”等形式化程序确认答辩有效性。这种“以程序替代真相”的逻辑,让控辩协商沦为效率优先的工具,案件事实成了控方指控与辩方妥协的产物,揭示了自愿性审查的局限,即用程序合法性掩盖对实体正义的稀释,使司法系统放弃追问真相,导致程序正义与实质真相难以调和。
3.非自愿的认罪:冤案风险凸显。制度运行中,检察官权力过度集中引发的“被迫认罪”风险,是滋生冤假错案的制度性病灶。罗杰克案就凸显了辩诉交易制度在效率优先下对冤案风险的纵容。罗杰克因零售盗窃面临刑罚胁迫,检察官暗示不认罪将启动陪审团审判并追加加重情节,制造程序压迫且无辩护律师参与保障其权益。法院对此仅做“自愿性审查”,确认其知晓量刑范围与权利放弃后果,却回避案件事实实质审查。这种制度性压迫,让被告人可能因恐惧重刑被迫承认未做之事,“自愿认罪”沦为对司法权力的妥协,真相被效率逻辑遮蔽,容易导致冤案。有学者研究发现,早期250起重大刑事冤案中,40人作虚假有罪供述,30人放弃“米兰达权利”,警察、检察官的不当行为,如引诱证人、证据不足起诉、隐匿有利证据等,是导致冤案的主因之一。因此,辩诉交易引发的冤案风险不容忽视。
三、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示
罗杰克案暴露的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潜在风险及正当程序偏差,不能直接等同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不过,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多维度剖析所揭示的风险点,为我国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需关注和预防的视角。鉴于此,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应积极吸收美国辩诉交易中的有益成分,同时规避其不足。
(一)提高效率:优化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程序
美国辩诉交易提高司法效率,关键在于节省审判时间、限制被告人上诉权的不合理行使。罗杰克案后,美国法院对辩诉交易上诉权加以限制,仅刑罚违法、量刑错误或明显不合理等情形才允许上诉,被告人自愿放弃上诉权换轻判后通常不得再上诉。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部分认罪认罚被告人借“上诉不加刑”反悔先前决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偏离制度初衷。一项对268份速裁程序二审裁定书的研究表明,超八成被告人一审判决后上诉,理由多为量刑过重,真实意图是延长审理时间,在看守所羁押服刑以规避监狱劳动改造。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法院仍需要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这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也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速裁程序案件本应15日审结,但上诉后二审期限可达2个月,与认罪认罚制度的效率价值相悖。针对上述问题,构建合理的上诉限制框架防范上诉权的滥用尤为重要。
1.合理确定上诉权范围及救济途径。对于那些在判决宣告前已经过被告人确认、不存在程序瑕疵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即使被告人事先未放弃上诉权,若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明显违背了认罪认罚的初衷,除非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否则原则上不被允许。然而,若判决宣告前未与被告人核实上述情况,且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以程序违法、有证据证明被迫认罪认罚或发现新证据为由提出上诉,无论其是否曾放弃上诉权,其上诉请求均应被受理。这样的规定既确保了被告人放弃上诉权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又为其在面对程序不公时提供了必要的救济途径,从而在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处理效率的同时,有效降低了错案风险。
2.通过行使抗诉权来保障权威。认罪认罚反悔后检察机关应通过抗诉加重被告人的处罚来保障认罪认罚的权威性。在签署之前,检察官需严格审查被告人的自主性、真诚度以及程序的合法性。确认后,检察官应向被告人明确说明若无上述所提到的程序违法、有证据证明被迫认罪认罚或发现新证据为由提出上诉的,检察机关会依法抗诉来加重刑罚,并将这一过程记录在案。庭审过程中,若被告人反悔,检察官可出示这些记录质疑其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并建议法院加重量刑。若被告人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检察机关需审慎核查上诉理由,对于非自愿认罪认罚的辩解,除非被告人能提供充分证据,否则检察机关可依据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记录提出抗诉,法院应当采纳检察机关加重量刑的抗诉意见。
3.二审的程序应有所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诉案件普遍强化了开庭审理的要求。但对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提出上诉,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二审审理程序应当与一审未经认罪认罚程序审理的案件有所区别,此类案件在确保被告人诉讼权利充分行使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审理或简化程序审理方式,这样保障公正的同时兼顾了认罪认罚的效率价值。
(二)维护公平:坚持法定证明标准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证明标准方面相对较为宽松,其适用情形不仅涵盖证据确凿案件,亦包含证据薄弱案件,仅需被告人认罪,便可视作满足证明要求。罗杰克案中,当罗杰克承认有罪后,指控机关无需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全面且充分的举证,甚至在盗窃金额的认定上出现了明显的偏差。
在我国,基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案件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可适当简化庭审,如减少讯问、缩短辩论时间等以提高效率,但简化不能省略关键环节,更不能降低证明标准,必须严格遵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对此《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3条中有明确规定。中美司法制度差异显著。美国实行陪审团审判制度,案件结果具有不可预知性,证据不充分时,控辩双方倾向接受辩诉交易。而我国法定证明标准已深入司法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是在坚守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升效率。若降低证明标准,该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将受严重削弱甚至动摇。同时,我国地域广阔、发展不平衡,降低证明标准可能加剧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不同法官间的理解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
另外,依据最高检2025年3月9日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数据,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犯罪案件781919件,涉及1117281人,与上一年度相比,分别下降5.7%和7.6%;受理审查起诉各类犯罪案件1531209件,涉及2179648人,同比分别下降14.3%和13.2%。在刑事案件数明显下降的今天,我们更应当坚持法定证明标准,而不应为了追求效率而放弃实质公平。
(三)确保自愿:提高值班律师作用
从罗杰克案件中可知,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中被告人可以放弃律师参与,而在我国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实践中,所有案件均保证有律师在场,且大量由值班律师参与,但仍有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以非自愿性为由上诉的情况。究其原因,是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执行中,出现了从法律援助者向诉讼权利合法性见证者转变的倾向,作用多为程序性告知与见证,形式化明显,因此需多方保障其实质参与。
1.建立值班律师转任审判阶段辩护人机制。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阶段已经对案件有初步了解,转任审判阶段辩护人,既能更好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提升法律援助有效性,尤其在疑难复杂案件中,其专业优势能为被告人提供更全面深入的辩护。因此,可根据检察机关对嫌疑人的量刑建议刑期设定转任条件,建议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除嫌疑人自行委托辩护人外,应当由值班律师继续担任辩护人。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转任程序与要求,加强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保障转任衔接顺畅。
2.提高值班律师待遇。当前,值班律师待遇普遍偏低,日薪50元到300元不等,与工作量和专业要求不匹配,导致部分律师值班积极性受挫,影响法律援助质量,制约队伍发展,难以吸引高素质律师加入。对此,建议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和律师行业平均收入,合理提高薪酬待遇,使其与专业水平和工作量相符。完善激励机制,除物质奖励外,给予荣誉表彰、职业发展机会等非物质激励,增强职业尊荣感与归属感。此外,加强职业培训与技能提升,提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间接提高其待遇。
(四)实现明智:探索证据开示制度
罗杰克案里,检察官仅告知罗杰克认罪可能获更轻指控,却未说明掌握的证据情况,被告人因信息不对称被迫认罪。此后美国逐步完善证据开示制度,要求控方审判前向辩方披露所掌握的证据,包括有利和不利的,让被告人能全面了解指控依据,作出更明智决策。
在我国,《指导意见》第29条虽提出检察院探索实施证据开示制度的设想,但“可以”“探索”等用词具建议性,未明确检察机关全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案件信息与证据的义务。现行《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未将该制度纳入法定流程,削弱了犯罪嫌疑人知情权,影响其认罪认罚的明智性。部分地区试点时,因证据开示范围不明确,效果不佳,一些关键证据未被开示。此外,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尤其是刑事速裁程序中,面临阅卷和会见时间紧张的问题。所以,建立强化控方强制性证据披露义务的证据展示制度十分必要。
首先,将证据开示的时间点确定在检察官审查起诉阶段,构建检察官主导的证据展示框架,并在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完成展示。因为侦查阶段证据体系未成熟,提前展示可能会使嫌疑人不能如实供述,不利于查明真相。其次,证据展示对象应涵盖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关于被告人是否应直接作为展示对象,笔者认为,在未实现辩护律师全覆盖的情况下,为保障被告人权利,应将其纳入展示范畴。再者,证据展示内容可限定为对定罪量刑具有关键影响的证据,以减轻检察官负担。检察官展示时需提供清单并解释说明,检察官发现新证据应及时通知被告人并展示。最后,需采取保障措施确保证据展示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对所展示的内容负责,被告人若认为证据被隐瞒有权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应记录展示过程并录音录像,同时注重证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等问题。
四、结语
通过对罗杰克案的研究进而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深入剖析,我们不难发现其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被告人权利等方面的独特价值和优势。然而,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难以忽视的弊端,如真相的隐遁和非自愿的认罪等,这些都对司法公正构成了潜在威胁。
对此,我们应秉持客观、审慎的态度。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如证据开示制度的引入,以强化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保障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智性。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警惕并避免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出现的弊端,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坚守公正底线,坚持法定证明标准,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5年9月(经典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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