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启超面露愠色。他没有料到,提名陈寅恪担任刚刚成立的清华大学国学院导师居然会在曹云祥校长这里碰钉子。陈寅恪时年36岁,正负笈德国留学。从13岁开始,自日本而德国,而法国,而美国,又德国,陈寅恪的留学经历已在15年以上。但奇怪的是,这位陈先生一不拿学位,二不发表文章(更遑论出书),难怪曹校长不给任公面子。试想,清华国学院是在胡适倡导下设立,仿照牛津、剑桥,实行导师制,已经聘任的两位导师一是王国维,一是梁启超本人,都是名震遐迩的国学大师。如今这位候选人无学位,无著作,无年资,岂能聘作比一般教授地位更高的国学院导师?
“任公,碍难从命啊。”校长摊开双手,一副无可奈何的样子。
“你以为我的水平如何?”梁启超觉得该换个角度。
“任公,您……”校长有点儿意外,“您著作等身,名满天下,岂待我辈评说?”
“但是,我梁某人等身的著作统统加起来,比不上这位陈先生的百余字!”任公一字一顿,掷地有声。
结果,陈寅恪被聘为导师,国学院的学生们有了一位最伟大的历史学家做他们的老师,清华大学的校史上有了一个光照后世的名字。

作为一种现代职业,教授当然不同于从前的私塾先生,也不同于书院山长。他是一个组织化行业中的成员。他是教书的人,但又不限于教学;他还应该是所在领域的专家。于是,教学之外,他还必须有所著述。在教学和发表的过程中,他在不断地积累着自己的资本,提升着自己的学术档次。教授群体是大学的命脉所系。一个大学校园设施情况只是一个次要因素;缺乏优秀教师才是大学的致命弱点。30年代曾任清华大学校长的梅贻琦先生说得好:“所谓大学者,非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
但是,能否聚拢起一批优秀教师却涉及极为复杂的体制因素,其中重要的是教授的选任标准和程序。从前中国的老大学以及西方的大学,承袭着教会大学和私立大学的传统,教授的聘任受到同行专家的严格控制。大学的兴衰与校长、校董以及教授会一类组织的成员的荣辱甚至利益紧密相关。因此,一个大学,总是要想方设法聘任最优秀的学者作为本校教授,并以高层次的教授阵容吸引天下英才成为本校学生。不消说,这是一个充满竞争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淘汰的过程。专家意见的举足轻重以及评判程序的公开化保证了聘任过程的公正。
反观今日中国的大学,非常明显的一个特色是大学之间教师的流动频率极低。一般教师通常都是在他终身任教的那所大学里从助教开始干起,随着年资的增长,讲师,副教授,教授,按部就班地向上挪动。但是,这个貌似平静的过程实际上却充满了争斗。因为职称已经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能够按期晋升的只是一部分人。另外,为了鼓励教师的进取精神,有些人甚至可以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于是,晋升的标准以及评判程序就成了核心问题。但是,在目前的评判程序和决策方式之下,似乎只能规定某些形式性的条件,例如规定申请晋升教授者必须要有20万字个人专著之类。至于这专著究竟有多少学术上的价值,甚至能否算是真正意义上的专著,在同行专家那里的真实评价如何,则管不了那许多了,于是,书肆上冒出来许多署着某某著的花样翻新所谓专著。
于是,陈寅恪先生的教授职称终于不可能得到了。
(本文中梁曹对话并非现场录音,而是据我对十多年前读过的一篇文章的模糊印象写出,大意无误而已)
本文原载《中国政法大学》1995年9月20日
再谈教授与书
1981年,芝加哥大学历史学博士、普林斯顿大学历史系副教授戴维•亚伯拉汉在他的博士论文基础上出版了专著《威玛共和国的崩溃》,出版者是权威的学术出版机构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作者认为,纳粹在德国的崛起,是社会中各种力量相互冲突导致整个结构系统走向崩溃的结果,而不是出于人为的设计。该书引出了美国历史学界很多的好评。普林斯顿大学也准备长期聘任亚伯拉汉为本校教授。不料,在这关键的时刻,事情却发生了意外的变故。
耶鲁大学有位德国史学家名亨利•特纳,正好也在研究威玛共和国的历史,他读了亚氏著作后却感到,该书无论是观点,还是史料都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问题。当即发表文章,指出作者臆造证据,以成己说。亚氏撰文,为自己辩护。承认由于在德国研究档案时,德语未精,犯了许多“令人难为情和初级的错误”,但是,他并不是有意作伪,在史学观点上他仍坚持己见。
这一回合,似乎不分胜负,尚未对亚氏的教授聘任过程产生大的影响。但是,正所谓“半路杀出个程咬金”,另一位德国史重镇、远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费德曼教授又加入了论战。这位费教授怒气冲天,连着写了好几封公开信给美国乃至德国的史学同行,指出亚氏是有心作伪,此种违反史德之行为实为史学界所不容。他不仅反对普林斯顿聘亚氏为教授,而且出面阻止任何其他大学聘其任教。
终于,此事激起了美国史学界乃至整个学术界数十年未有的一场轩然大波,甚至连《纽约时报》、《时代周刊》也刊登大幅文章,加以报导。最后,美国历史学会出面了,它以正式的方式,明确表态支持特纳和费德曼两位的立场。结局呢,亚伯拉汉先生被驱逐出历史学界,以四十多岁的年纪改行,去学法律专业。这就是当代美国历史学界十分著名的“亚伯拉汉案件”(David Abraham Case)。

请读者原谅我做了一次“文抄公”,从旅美历史学家余英时教授的著作《钱穆与中国文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事见178—180页)中转述了“亚伯拉汉案件”的原委。余教授引述这起事件旨在说明,虽然当今美国学术界各种流派争奇斗艳,似乎是自由得很,然而,史学的基本纪律和道德却没有因此而动摇。一个治历史学的人,如果不亲自去研究和鉴别必要的史料,如果曲解史料,甚至欺诈作伪,那么,他的观点再新颖,看上去再有说服力,他仍然不会获得史学家的资格。
史学家如此,同样作为学界中人的法学家当然也不例外。法学教授聘任或判定需要考察候选人的著作。但是,这种考察不应该停留在对发表著作数量的统计上,更重要的是这些作品的质量。所谓质量也不仅仅指是否发前人所未发,提出了某些独到的见解(那些自我标榜的“独到见解”不算),还要审查作者在研究和写作过程中,是否真正遵循了学术界的职业道德和基本纪律。例如,著作是真正的研究成果呢,抑或是抄袭(有低级与高级之别)的成果?
利用他人观点或材料是否是在必要的限度之内?是否加以明显的引用标注?注释是否是真实的出处?(例如,本文引述亚氏案件,本来是从余教授的中文著作中读来的,但我如果在注释里吹牛,说引自关于这起事件的英文书The Noble Dream,就犯规了。)
出过洋的大学有司及教授们常感叹发达国家里教授地位何等之高,教授待遇何等之好。但是,人们却不太深究,这种荣耀缘何而来。欲使一种职业走向低贱,最有效的途径正是选任上的低标准或标准混乱,仿佛假冒伪劣充斥市场足以使一种产品或商标“倒牌子”一样。
文章原载《中国政法大学》199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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