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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韶关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名6岁女童在学校被一名11岁男生泼开水,女童面部、胸口、大腿烫伤严重,医院诊为二度烫伤,事件引发关注。
校园悲剧!6 岁女童被泼开水,未成年案件责任该如何认定?
教育局和涉事学校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系“恶作剧”,不存在故意,不需承担刑责。
此说法引起了受害女童家属的不满,网友们也议论纷纷。不少人认为这是明显的“校园霸凌”。
今天李迈律师就此案件跟大家聊一下涉及未成年的案件中相关的责任认定及划分是怎样的。
该案件中,11 岁男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其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在这个案件中,11岁男生的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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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该案件中,学校失职要承担什么责任?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
在校期间,如果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女童是在校园内被烫伤,且未能及时将其送医,这说明学校在管理与救护措施上可能存在失职,构成过错。
此外,涉事的直饮水机由于学校管理不当,导致水温异常,可能是导致这次事件的原因之一,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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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家属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要求男孩监护人以及学校承担责任?直接协商,还是必须通过诉讼?
本案中,女童家属既可以直接协商也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男孩监护人以及学校承担责任。
首先,女童家属可以尝试与男孩监护人直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孩监护人和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在事件中存在过错,女童家属还可以向学校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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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不满十二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情况下,才需要负刑事责任。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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