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与中国结算:股票质押率上限为60%

沪深交易所与中国结算:股票质押率上限为60%
2018年01月13日 07:45 证券日报

沪深交易所强化监管相关主体减持行为

针对监管发现的违规减持行为,交易所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上报证监会查处

本报记者 姜楠 朱宝琛

1月12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以下简称《减持问答(一)》);同时,深交所也发布了《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以下简称《答投资者问(二)》)。以进一步解答市场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便于其深入理解和有效执行减持相关规定,确保有关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行为依法合规。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交所配套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是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重要举措,对于引导理性投资、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长远的意义。

深交所也配套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事项的答投资者问。《实施细则》施行以来,市场各方高度关注,就如何理解和适用《实施细则》提出了较多咨询。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深交所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及时收集、认真梳理、归纳研究,形成了《答投资者问(二)》。

据介绍,《减持问答(一)》内容上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特殊业务如何适用《细则》问题,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配套融资发行股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二是《细则》具体规定的解释问题,包括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如何适用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日减持比例限制、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份协议转让后如何具体适用《细则》、混合持股减持顺序等。三是关于《细则》实施的“新老划断”问题,包括《细则》发布前存在禁止减持情形、董监高离职、大宗交易后续减持等。四是关于其他问题。主要包括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转让是否构成减持,B股、H股是否适用等。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答投资者问(二)》明确了《实施细则》的16个具体适用问题,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关于特殊业务如何适用《实施细则》,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配套融资发行股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二是关于《实施细则》具体规定的解释,包括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的如何适用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减持比例限制、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份协议转让后如何具体适用《实施细则》、混合持股协议转让减持顺序等。三是关于《实施细则》的溯及力,包括《实施细则》施行前存在禁止减持情形、董监高离职是否适用《实施细则》等。四是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转让是否构成减持以及优先股是否适用等其他相关问题。

上交所和深交所都表示,将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股份减持行为。针对监管发现的违规减持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上报证监会查处。

沪深交易所与中国结算:

股票质押率上限为60%

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本报记者 姜楠 朱宝琛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交易所与中国结算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18年1月12日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并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2017年9月8日至9月22日,上交所、深交所与中国结算就规则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征求意见期结束,上交所共收到82份反馈意见(深交所共收到73家单位反馈意见)。从反馈意见的总体情况看,市场各方普遍认为,相关修订有利于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同时也对一些具体条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经认真研究,上交所、深交所与中国结算采纳了部分意见:一是明确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加强专户管理的可操作性。二是允许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融入方,支持创业创新。三是完善了部分条款的表述。

与《业务办法》相比,《业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深交所的规定是融入方首笔最低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二是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三是进一步规范业务运作。明确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

据介绍,为减轻对存量业务的影响,将适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在《业务办法》正式实施前,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修订业务协议、改造技术系统、做好投资者教育和规则解释工作,确保规则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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