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人大重阳学术作品系列新书《互联网金融风险及监管研究》今年9月出版,作者刘志洋、宋玉颖两人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获得经济学博士。本文摘自新书中关于众筹平台风险分析和监管方面的研究内容。

2016年10月《众筹行业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各类型众筹平台总计448家,在运营的众筹平台中奖励众筹平台占据最大比重,其次是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公益众筹和混合众筹。随着众筹平台数目增加,转型、业务下架或者倒闭的平台数也呈发展趋势。众筹平台的风险主要包括:投资者经验不足;信息严重不对称使投资者对项目了解甚少,部分投资者投资比较盲目;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由于利益冲突,经常发生纠纷;与道德层面相关联;投资者还可能面临诈骗等风险。
众筹平台风险凸显

2016年全国众筹类型分布
数据来源:众筹行业报告,2014,2015,2016

近年我国众筹平台数目变化情况
数据来源:众筹行业报告,2014,2015,2016
1.众筹平台跑路
众筹跑路主要体现在新兴的汽车众筹行业。汽车众筹平台在2016年发展走俏,截至2016年10月底,全国汽车行业众筹达到12.48亿元,然而出现跑路或提款困难的问题平台多达13家。汽车众筹属于物权众筹的形式,其发展模式与P2P的早期发展模式相似,信息披露要求不明确,相关问题的监管存在空白,因此存在与P2P网贷相似的跑路风险。
2.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在众筹行业主要表现为原始股诈骗,即企业并不具备上市条件或具备上市条件但并未经过合法途径,以发行原始股为名义募集资金的行为。如上海优索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原始股为名义进行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超过两亿。南京虾米电子科技公司也曾以上市需要股权融资为名义发售股票。原始股诈骗的重要特点是通常会对投资者许诺过高收益率。
3.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最常出现法律风险。股权众筹给予投资人公司股权作为投入资金的回报。投资人通过股权众筹成为企业股东。但是在这类项目中需要递交的资料较为复杂,项目发起人和投资人需要共同处理信息和文件,因此常发生权益上的纠纷问题。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是诺米多公司与飞度公司"人人投"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之后,均认为对方违约而上诉的案例。最后以人人投的胜诉告终。
4.回款困难
众筹平台募集资金后在分配和使用资金上出现问题导致回款周期过长。2016年11月初,我国业内众筹规模始终处于行业前列的众筹平台聚创众筹发生回款困难,是迄今为止最大的风险案例。由此可见众筹行业并不存在大而不倒的特性,盲目向规模大的平台进行投资也具有一定风险。

问题众筹平台分布情况
(数据来源:网贷之家,2016)
中国众筹监管要注意三大问题
美国和欧洲先后对众筹进行了法律方面的规范和界定,我国也于2014年颁布了《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为我国众筹市场创造良好成长环境。但法案仍在进一步修改中,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成熟完善。总体上讲,对众筹的监管核心在于监管平台行为、加强投资者教育和规范投资者资质、注重信息披露。从英国实践经验来看,对众筹平台的监管的负面影响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因此,我国应大力发展众筹平台,并对众筹平台实施高效、低成本的监管,促进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以此为契机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具体来讲,在监管方面,本书认为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大力发展众筹平台,促进"草根"股票市场发展。众筹平台实际上是不同级别的股份交易平台,或者是一些不易变现证券的交易平台。这种平台之所以会存在,是因为其切中了初创企业的资金刚性需求,能够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需求才会有供给。这种服务的产生是有社会背景的,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作为政府应该顺势而为,在众筹发展过程中起到扶植、规范的作用,而不应阻碍众筹平台的发展。
第二,结合我国投资者实际观念,加强投资者教育。市场的运行毕竟以每个人行为的结果。我国当前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在市场经济下,资本对企业是硬约束的,这意味着市场经济允许合法的破产,或者说合法的"不还钱"。而当下在我国许多投资者观念中,借出的钱或者投资的钱必须要收回。这种观念可能使得投资者并没有充分的考虑到投资会百分之百损失的风险。一旦风险爆发,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实施一些非理性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因此在众筹交易之前,要对投资者进行深入细致的风险教育,并通过一些措施检验投资者是否已经足够了解这种类型投资的风险,从观念上改变投资者,这对于众筹平台的发展无疑至关重要。
第三,严格对平台在交易中所起到的角色进行定位。英国和美国对众筹平台在交易中所起的角色定义非常清晰,不允许众筹平台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对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众筹平台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应起到促进交易完成、促进信息披露等中介作用。同时,众筹平台应做最大的努力,将欺诈事件发生的频率降至最低,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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