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买保险也得"双录"了!哪些险种录?具体录些啥?

你买保险也得"双录"了!哪些险种录?具体录些啥?
2017年07月10日 23:35 保险了没

继银行、证券行业后,保险行业也迎来“双录”要求。

7月10日,保监会公布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市面上主要的险种如重疾险、分红险、万能险的销售进行录音录像,各家保险公司和银行等中介机构,在业务系统、人员培训、硬件设备上做好准备。《办法》将自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早在去年,一些重点城市的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就开始实施双录了。在个险渠道,一些保险公司年初曾经对双录打过“预防针”,但是具体该怎么操作,很多公司还没有建立流程标准。

根据《办法》和从业内了解的情况,券商中国记者梳理出以下可能为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消费者所关心的几大问题。

保险业双录是什么?

“双录”,即录音录像,保险业的双录主要针对保险产品的销售环节,是指相关销售机构要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便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据了解,双录主要是为了解决保险销售中的误导和纠纷。

哪些情况需要双录?

《办法》规定:

实际意思就是:

1.在银行等非保险公司渠道购买一年期以上人身险产品,需要双录。双录的范围涵盖了重疾险、分红险、万能险等市面上绝大多数的寿险产品。

2.不管在哪,只要购买的产品属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者爷爷奶奶们(60周岁及以上年龄)购买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都要双录。

保监会称,这是因为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以及向60岁以上的人群销售长期人身险产品时发生销售欺骗误导的风险较大,本着问题导向的原则将其纳入双录实施范围。

代理人卖保险需要双录吗?

多数情况下不需要。

新规要求兼业代理渠道卖一年期以上人身险产品需要双录,而保险公司代理人是专业代理渠道,因此可以免于双录。

新规还表示,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客户需要双录,但是在代理人渠道,这类客户并不多。

银行实施双录,有场地、器材等条件上的便利,但保险代理人的展业多半在外面完成,怎样执行双录的任务?这是一个问题。一家保险公司人士说,目前还在等待公司制定出标准,暂时也没有很好的办法。

在网络、电销渠道上销售需不需要双录?只需要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就可以了,但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业内人士称,之前对保险公司(产寿险)以及一直要求有录音的,也是监管检查时候的重点之一。另外,寿险与银行信用卡中心合作的电销,银监方面也对销售录音保存、质检有要求。保险公司也一直在做。不过,之前的文件并没有要求保留中介电话销售的录音,《办法》之后,中介机构做电销业务也必须要有配备电话录音的电销系统。

互联网保险业务方面则仍按照此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一位网电销业务人士分析:之前的 “征求意见稿”对网销是明确要求得截屏,这次正式文件及相关的网销管理规定并没有明确说要“截屏”。如果是单纯保留用户在网页上的操作记录,比截屏简单多了,不涉及太多系统改造,目前各家公司及第三方合作的网页应该都能做到。

双录从什么时候开始?

《办法》明确,双录将自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不过,北京和上海的两家外资寿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公司早都双录了”。

公开信息显示,自2014年来,上海、北京、广东、四川等地均有银监局和保监局联合发文,就银行代销保险的业务进行规范,并提到“双录”的规定。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平安银行从去年1月开始,对所有银保客户执行双录的,曾有深圳地区的客户在银行买保险时,因为双录画面不合格被要求重录。

不久前,吴华(化名)在深圳平安银行购买一款平安福产品,被理财经理告知要“双录”。

据他回忆,摄像机面前,理财经理向他介绍了这款产品的名字和保额,问到他的问题包括姓名、是不是本人投保、是不是清楚明白免责条款等内容。“我们在银行低柜区的一个小摄像头旁边完成了双录。平安银行理财经理问了我几个问题,我的回答是‘没有’或者‘知道’。”他告诉记者。

但是,签完保单后的一个月内,吴华再次接到电话,说因为上次投保录制的画面不太清晰,被公司要求重录一遍。因此他不得不又去了一趟银行网点。

视听资料还需质检吗?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应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制度和信息系统,对成交保单视听资料,要按照至少3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

其中,人身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渠道销售的两类业务,需要100%质检:一是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二是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保险产品。

《办法》要求质检人员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

保险公司在质检中发现视听资料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整改。

此外,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存视听资料、且未向保险公司提供视听资料的,依照上述要求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自行开展质检,并将质检结果及时反馈至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早有准备?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有部分地区银行出现引导客户线下转线上投保的情况。有分析人士表示,这与“双录”等规定不无关系。

上述外资险企北分一位资深代理人表示,去年11月份,该公司在开门红新产品讲解会上讲过需要双录的上述两种情况。并称,当时公司新推一款老年防癌险,面向的客户集中在老年人,因此特意强调,“被保险人60岁以上不用双录,投保人60岁以上的话,需要双录。”

不过,他表示,从去年有双录说法开始至今,9个月的时间,自己并未遇到过需要双录的情况。而他的经历也可能是代理人渠道双录情况的缩影。投连险并非代理人渠道的主流险种,同时60岁以上投保人也只占长期保险客户的一小部分,因此在代理人渠道买保险需要双录的很可能只是很小一部分。

一位平安保险代理人说,公司培训时已经打过预防针,目前还没实施,但双录是发展趋势。

双录视听资料谁来保管?

 相较双录过程和细节,消费者更关心自己的视听资料和个人信息由谁保管,安不安全。对此,《办法》都予以了规定。

有权保管视听资料内容的只有两类主体,一是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二是代销保险的银行。

无论是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还是非银行类的兼业代理机构,在完成录音录像完成后,都要将视听资料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保险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才有权保存视听资料,其他分支机构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擅自保存。

有一个特殊情况是,保险公司电话销售委托到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的,保险中介机构可保存电话销售业务的录音资料,但要把成交保单的完整录音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

另一类有权保管视听资料的机构是银行,准确地说是代销保险的银行类机构。由于受银监会对销售理财产品等的双录规定管理,银行类机构可以自存视听资料,不过也需要把业务录制成功的信息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保险公司。

视听资料存多久?安全吗?

保险公司、银行类机构应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

视听资料保管期限,从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分为两类情况: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而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二年。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内容、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除外。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办法规定的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团体保险产品除外。

第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依照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 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一)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七条 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四)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五)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第八条 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符合相关业务规范要求,视听资料应真实、完整、连续,能清晰辨识人员面部特征、交谈内容以及相关证件、文件和签名,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

第九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录音录像完成后将录制的视听资料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录音录像完成后将新单业务录制成功的信息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制定质检制度,建立质检信息系统,配备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的质检人员,对成交件视听资料按不低于3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其中,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保险业务视听资料应实现100%质检。

保险公司在质检中发现视听资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整改。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存视听资料、且未向保险公司提供视听资料的,应依照上述要求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自行开展质检,并将质检结果及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电话销售业务质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保险业务开展回访时,回访用语应包括“投保时是否接受了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中陈述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负责视听资料的保存,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擅自保存视听资料。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可保存电话销售业务的录音资料,但应向保险公司提供成交保单的完整录音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二年。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内容、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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