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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24日 17:02
3月24日,据微信公众号“宁波发布”消息,浙江省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新政,在宁波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住房且已完成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统称为申请人),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购房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后仍不足以支付首付款的,可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该政策将于2025年3月28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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