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2024年05月14日 02:49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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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65亿元,同比增长20.8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33亿元,同比下滑72.44%。2023年度营收仍保持稳健增长,利润承压出现下滑,主要系以下原因:2023年年初,公司实施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全年产生0.5亿元的股份支付费用,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82亿元,较上年同期下滑34.90%;此外,报告期内,公司东莞湾区总部制造基地一期投入使用,并于年中进行了老厂房搬迁工作,厂房折旧及长期待摊费用较上期有大幅增加,2023年度,通过积极争取客户订单、优化产品结构、提升服务水平等措施实现了公司营业收入的正增长,鉴于市场竞争激烈,客户对产品价格、成本更为敏感,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下降,影响了公司利润水平。

  保荐代表人签名:刘 超 魏宏敏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的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对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微智能”、“公司”)进行了2023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报告如下:

  一、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刘超、魏宏敏

  (三)协办人:卢宇

  (四)培训时间:2024年4月24日

  (五)培训地点:智微智能会议室

  (六)培训人员:刘超

  (七)培训对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八)培训内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规、指引、通知、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职责及行为规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等进行培训

  二、上市公司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工作过程中,公司积极予以配合,保证了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达到了良好效果。

  三、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要求,对公司进行了2023年度持续督导培训。

  中信证券认为:通过本次培训,智微智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内应当关注的事项有了更深的了解,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本次持续督导培训总体上提高了智微智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对相关法规、规则的理解以及规范运作意识。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微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

  工作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事项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过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本保荐人认为2023年贵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募集资金使用、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总体运行良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的相关要求。

  基于2023年度现场检查,本保荐人提请贵公司关注以下事项:

  1、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65亿元,同比增长20.8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33亿元,同比下滑72.44%。2023年度营收仍保持稳健增长,利润承压出现下滑,主要系以下原因:2023年年初,公司实施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全年产生0.5亿元的股份支付费用,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82亿元,较上年同期下滑34.90%;此外,报告期内,公司东莞湾区总部制造基地一期投入使用,并于年中进行了老厂房搬迁工作,厂房折旧及长期待摊费用较上期有大幅增加,2023年度,通过积极争取客户订单、优化产品结构、提升服务水平等措施实现了公司营业收入的正增长,鉴于市场竞争激烈,客户对产品价格、成本更为敏感,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下降,影响了公司利润水平。公司已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业绩下降的情况及原因。建议公司持续关注业绩情况,持续聚焦洞察终端客户细分场景需求,不断强化在核心技术与产品方面的投入,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实力,完善公司产业链的布局,提升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建议公司继续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做好避免上市公司利益受损的管理工作。

  3、建议公司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并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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