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检查人员,违规动火作业的他立即丢掉电焊枪

看到检查人员,违规动火作业的他立即丢掉电焊枪
2024年05月14日 20:54 北京日报客户端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你有电气焊特种作业操作证么,就是焊工本?你在这里操作电焊是动火行为,使用‘企安安’系统报备了么?周边还有可燃杂物,为什么不清理就动火?”

“焊工本我还没学下来呢,是我们领导周某让我在这里焊的,他报没报备我不知道,这露天焊还用清理杂物啊?”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街道安全生产检查队在巡查途中,发现东关环隧路口处,有工人在路边电焊施工作业。检查队立即查询这起施工作业的属地备案记录,以及“企安安”动火报备记录,同时,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采证。

经核查,检查队发现正在进行的施工作业工程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该工程未按照规定到属地备案登记和提供相关材料,在未取得备案登记回执单的情况下施工,也未在“企安安”查到动火报备记录,检查队立即控制该施工现场,同步联系属地消防执法人员与公安机关到场进行处理。

看到检查队来检查,焊工潘某立即丢掉了电焊枪,谎称自己只是在旁边看护,没有动焊。此时,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的消防执法人员和通州公安分局新华派出所民警到场,检查队队员立即将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进行回放,并使用测温设备对现场动焊点位进行测温,经测量,即使过了2分钟,该动火区域部分点位温度依旧超过200摄氏度,明显刚刚进行了高温动火作业。

在铁证面前,潘某终于承认自己在该区域进行动火动焊,且自己的《电气焊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在办理中,是项目分包负责人周某指使自己在该区域动火作业。民警立即将周某传唤到现场。

周某到场后,面对消防执法人员和民警的询问,直接承认自己是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的施工队负责人之一,为图省事,听说潘某会电气焊,在未核查潘某《电气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未进行报备,就直接指使潘某进行动火作业。

本次动火动焊人潘某、指使人周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施工工程未按规定报备、动火人员无操作电气焊资质、无“企安安”动火报备、无人员看护、动火动焊区域未进行可燃物清理的严重违法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分别给予潘某行政拘留3天、周某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

此外,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还约谈施工单位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责任人、消防负责人,责令该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同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州消防安全提示:一是施工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履行动火审批手续;三是动火作业期间,施工单位应指定人员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动火作业,并落实看护措施,清理周边可燃物,配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四是动火作业结束,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五是如遇火情,必须立即拨打“119”报警,并及时扑救和组织人员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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