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办理复议复核案件要开展实质审查

明确办理复议复核案件要开展实质审查
2024年05月15日 02:00 媒体滚动

转自:法治日报

本报讯 记者董凡超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朱某涉嫌盗窃不批捕复议复核案等4件案例,进一步明确办理复议复核案件应当开展实质审查,要注重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充分阐明案件事实、不批捕及复议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促进形成共识。上级检察院办理不起诉复核案件,认为下级检察院不起诉及复议决定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记者注意到,案例一朱某涉嫌盗窃不批捕复议复核案明确,对“多次盗窃”的案件,要结合行为人实施盗窃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数额等情节综合判断是否认定为盗窃罪。案例二杨某涉嫌虚假诉讼不批捕复议案明确,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实际上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且并没有从实质上改变原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的,不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案例三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批捕复议复核案明确,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上游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等全面审查,决定是否追诉。案例四茅某组织卖淫不起诉复议复核案明确,办理涉卖淫刑事案件时,对场所经营者辩解不知场所内有卖淫活动的,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判断。对于场所经营者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的同时,还对卖淫活动有管理、控制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对于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复核,既是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制约的体现,也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上级对下级开展监督的体现。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三个善于”的基本内涵,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与公安机关协同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充分发挥通过复议复核程序防错纠偏、统一司法标准的作用,确保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能,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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