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办成一件事”需“删繁就简”

“高效办成一件事”需“删繁就简”
2024年05月15日 03:07 媒体滚动

转自:学习时报

    行政程序的合理运用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政简易从,不仅能有效降低政策执行成本,而且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高效办成一件事”与行政程序的优化、简化息息相关。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的总体要求,也蕴含着通过优化行政程序提升行政效能的内在逻辑。

  行政程序是指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等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体现在我国各项法律法规之中。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公务员法第14条要求,公务员应履行“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义务。行政许可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行政程序的简化有助于行政机关及时高效地完成行政任务、回应公众需求,降低公众参与的成本与门槛,保障人民群众“及时办结”的合法权益。以效能为导向优化行政程序,理应以尽可能简化、迅捷的程序来实现法律规范的目的。

  程序是十分必要的,但不能唯程序。程序的设置是为了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正当的行政程序可以保障依法行政、提供人民参与决策的机会、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但过于繁冗、拖沓的程序却可能会妨碍行政效率的提高,使行政相对人“望程序而生畏”,甚至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菲的时间成本与昂贵的隐性成本。在实践中,少数地方、少数部门存在“过度讲程序”的倾向,个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行政程序作为自己推卸责任、不愿担当作为的借口,甚至出现“仅对行政程序负责”,而不对行政实体规则负责的不良现象。例如,有时本应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行政核查材料即可实现的程序,却被异化为要求行政相对人再次提交证明的程序;有时本可由行政机关径行决定的程序,却增加了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同意文件或开具相关证明的前置程序;有时本可“线上或线下”即完成的单线程序,却演变成“线上提交、线下审核”“线上预约、线下办理”的双线程序等,流程繁琐、材料繁多、当事人反复跑腿等问题依然没有彻底解决。

  行政程序应当“删繁就简”,但不能“哪繁就简”,而是在标准体系内“应简就简”。当前,不少地方和部门采取举措简化行政程序,积累了一些经验。如有的地方采取“最多跑一次”行政改革举措,有的地方在办理房屋过户业务时采取登记、交易、税务“三表合一”,打通跨部门数据壁垒,实现材料“一键上传”、表格“零填写”,有效促进了办事效率。但现实中也出现了“无序”简化的情况,简化的合理性、合法性与体系性有待提升。例如,有的地方由各主管单位牵头负责,独自审查可简化的行政程序并付诸实践,但缺少来自人民群众和业务上下游部门的意见建议。又如,数字政府建设中,少数地方简单认为线上方式一定是最优化、最简化的,却忽视了线下方式对部分特殊群体的不可替代性。

  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牵引下提升行政效能,推动行政程序的简化与加速,应当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正确处理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关系,并从以下方面大力推进。

  依法简化,将行政程序简化纳入法治轨道。我们强调程序,不仅因为它能有效促进公正结果的实现,而且因为其自身具有独立于结果的价值。任何简化行政程序的举措,都不能一味以“快”为目标,而需要受依法行政和正当程序原则的约束。在法律框架内,应以“必要且合理”为原则,不断检查修订既有的行政程序,削减重复、多余的程序。同时,加快制定行政程序简化的标准,强化对简化标准的顶层设计与法律限制,针对不同行政行为的性质、特征、频次、范围,以最恰当的方式及标准来推进行政程序的简化,分级设置简化规范,如涉及程序正义的程序,包括表明身份制度及相对人的了解、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不能随意简化,做到简化程序不减权利、提高效率不降质效。

  重视衔接,保证简化后的程序顺畅运行。行政程序不仅有起点和终点,而且应当沿着正确的线路从起点走到终点。在这个过程中,它应该是一环扣一环的行为状态。简化行政程序,要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衔接起来,把该省的环节省略,把不该省的环节充分合理地运用到位。因此,对行政程序的简化应基于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围绕“一件事”的全流程信息,探索行政程序简化的机制建构。例如,系统评估特定程序简化后的系统性风险和衔接情况等。又如,搭建不同层级的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加强政务数据的共享与互认共信,对集约式行政行为、不同部门的衔接程序及不同层级的联动程序,通过加强部门协作,作出针对性的简化,避免因简化程序而带来程序脱节,这既有可能降低行政程序行使的效率,也有可能给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实现带来障碍。

  强化公开,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程序的运行是具体的,涉及行政职权的行使、行政行为的作出以及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程序的简化不意味着行政机关责任的减轻。一方面,行政程序的简化应当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告知。行政主体要优化信息公示范围、创新公开方式,便于群众及时、有针对性地了解行政程序的调整和办事注意事项。另一方面,应不断完善对行政程序运行进行监督的体制机制,保证多元主体参与,如人大代表、经营主体等,采取多样化的监督手段,让行政程序的运行处于正式的监督机制的约束之下,避免行政职权的滥用。

  以人为本,持续优化电子政务服务程序。行政效能的提升与行政程序的简化,应当站在解决老百姓“办事难”的立场,关注相对人的感受、公众的感受,以办事全流程便利为目的,构建出一种人性化、友好、和谐的政务服务流程。这需要运用与优化电子政务服务程序,进一步完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让技术“多跑程序”、行政相对人“少跑路程”。例如,针对相对人的政务服务申请,如果可以依据电子证照共享的行政程序从共享服务系统中提取电子证照,或是从其他行政部门处依程序调取电子证照时,就应不再对申请人作出重复提交纸质版实体证照的要求,从而减少行政相对人的负担。当然,在强化线上办理的同时,仍需关注数字特殊群体的需求,线下方式应当继续保留,强化线上线下方式并行,保证“线上办理、线下有效”“线下办理、线上同步”的效能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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