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2024“食安守护”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2024“食安守护”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4年05月15日 15: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转自:淮南市市场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今年以来,淮南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省市场监管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深入开展“食安守护”专项行动,全面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2023年11月06日,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田家庵区大队联合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淮南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店后厨操作台旁调味料架上发现:1、鲁花全黑豆酱油1瓶,生产日期:2021/08/13,保质期:24个月,已拆封,剩余不足一半;2、湘阿婆鱼头剁椒1瓶、生产日期:2022/02/08,保质期:12个月,未拆封,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3月5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寿县某食品店在食品中添加装饰金箔案

2024年1月31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新桥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大厅展示柜中摆放有装饰金箔的蛋糕模型,但未发现有装饰金箔的待售蛋糕,在当事人操作间货架上查获一小瓶金箔(标称 “装饰金箔、产地日本、净含量2g、保质期永久”,内容物占瓶容积的1/5,重量为0.4g),因金箔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属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金箔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上述金箔是经营者几年前通过淘 宝平台从网店购买的,购买的金箔主要用于装饰在蛋糕的奶油涂层上以提升蛋糕的档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2024年2月28日,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装饰金箔1瓶并处罚没款2129元的行政处罚。

三、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2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报告》:苏宿工业园区联家生活超市经营的五香豆干(规格型号:500克/袋,生产日期:2023/09/08,标称生产者名称:淮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本)》相关规定,2024年3月4日,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2.00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案

2023年12月1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谢家集区大队联合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南市谢家集区长江商贸城“2023安徽省现代农业名优食品交易会”临时展销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张某现场经营的两个展台销售多种“奶粉”,“奶粉”包装标签上无生产厂家等信息。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展销会现场自行将植脂末和含乳食品基料粉(均为食品原料)分装到购买的多种标称为“骆驼奶”、“羊奶”、“牛奶”等包装袋内,用封包机进行封口,并粘贴上标签后销售。当事人包装使用的包装袋和标签均系自行采购,其制售的各种“奶粉”的原料仅为植脂末和含乳食品基料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1月24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没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潘集区某萨姆斯汉堡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1月25日,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潘集区大队联合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潘集区某萨姆斯汉堡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汉堡店饮料制造区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某品牌菠萝风味饮料1瓶,已使用0.1L,经查,当事人购进某品牌菠萝风味饮料1瓶用于制作饮料时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26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①警告;②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某品牌菠萝风味饮料(浓缩型)1瓶(瓶内剩余1.9L);③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市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3年10月18日,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通区大队联合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位于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的淮南市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留样柜中实际留样的菜品留样量不足且留样记录不规范;冰柜中成品与半成品未分开存放;晨检记录记录不全。经查,2023年6月、9月、10月我局已对该学校食堂共检查三次,发现问题均未整改到位。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仍有4项问题未整改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八十八条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1月12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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