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象表演公益诉讼案二审驳回公益组织上诉:不存在虐待

云南大象表演公益诉讼案二审驳回公益组织上诉:不存在虐待
2024年05月15日 18:18 澎湃新闻

2024年5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多元智能研究所”)诉被上诉人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象谷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3年11月21日一审判决驳回了多元智能研究所的诉讼请求。多元智能研究所不服,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查明野象谷景区经批准获得亚洲象驯养繁殖许可证,其用于展演的亚洲象并非被救助的野生亚洲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此外,是否构成虐待野生动物,应考虑野生动物的生理特征,从行为的实施方式、性质、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该案中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野象谷景区存在故意虐待亚洲象的行为,亦不能证明亚洲象展演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判决同时指出:秉持生态文明理念要求人们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保护优先并不排斥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规范利用,合法适度的亚洲象展演或者科普活动,能够增进公众对亚洲象的了解,增强公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知识。本案中,上诉人对规范野生动物展演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表达了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愿望,虽然本案以不存在虐待行为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但通过此案也呼吁广大群众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反对非法猎捕、杀害、贩卖野生动物等行为,为野生动物提供更为安全、文明、科学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庭审当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据新华社报道,2023年11月,21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对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诉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驳回原告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法院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环境公益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禁止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野象谷景区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表明,其具备利用大象进行展演的资质,组织展演不违反国家规定,系合法经营。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对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需要采用与其生理特点、身体条件相适应的方式、手段进行约束、规制,合理的驯养不是虐待。野象谷景区大象表演是在工作人员指引下进行,并未给大象身体带来伤害,原告关于“表演即虐待”的观点既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又缺乏事实依据。野象谷景区用于展演的大象及展演区域仅限于野象谷且独立于野外生态环境,未破坏生态,亦未给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带来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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