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洛阳发布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4年度第二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
洛政通〔2024〕33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孝文街道道湛社区1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9.9632公顷(其中耕地0.5727公顷、园地0.0724公顷、林地2.1662公顷、草地2.4644公顷、其他农用地4.6875公顷)、建设用地9.6318公顷,共计19.5950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二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东至规划路、西至规划路、南至南山大道辅道、北至龙顾路。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孝文街道道湛社区集体土地19.5950公顷,其中农用地9.9632公顷(耕地0.5727公顷、园地0.0724公顷、林地2.1662公顷、草地2.4644公顷、其他农用地4.6875公顷)、建设用地9.6318公顷。
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拟组织区征迁服务安置中心、孝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属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全面调查。
四、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3〕66 号)等要求,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拟召集区信访局、区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和孝文街道等单位及拟征地社区干部组成社会风险评估小组,对该批次项目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2024年5月11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4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4〕32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李村街道办事处、光武街道办事处南寨社区(村)等7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51.2214公顷(其中耕地17.0251公顷、园地0.3809公顷、林地29.2486公顷、草地0.7040公顷、其他农用地3.8628公顷)、建设用地15.9269公顷。以上共计67.1483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一:东至用地界、西至创新街、南至伊洛东路、北至新源路;
地块二:东至用地界、西至创新街、南至梁村路、北至伊洛东路。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光武街道新民村集体土地25.7458公顷,其中农用地17.7775公顷(耕地1.4163公顷、林地15.0907公顷、园地0.0562公顷、草地0.2249公顷、其他农用地0.9894公顷)、建设用地7.9683公顷;
拟征收李村街道李南社区集体土地14.4258公顷,其中农用地11.5496公顷(耕地4.2993公顷、林地4.8306公顷、园地0.3043公顷、其他农用地2.1154公顷)、建设用地2.8762公顷;
拟征收李村街道李西社区集体土地0.2549公顷,全部为林地;
拟征收李村街道南寨社区集体土地14.9088公顷,其中农用地14.4626公顷(耕地6.7706公顷、林地7.1683公顷、园地0.0204公顷、其他农用地0.5033公顷)、建设用地0.4462公顷;
拟征收李村街道李北社区集体土地0.6085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拟征收光武街道杨湾村集体土地0.003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0008公顷、林地0.00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5公顷);
拟征收李村街道西李社区集体土地11.2012公顷,其中农用地7.1735公顷(耕地4.5381公顷、林地1.9031公顷、草地0.4791公顷、其他农用地0.2532公顷)、建设用地4.0277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水利设施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76.3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1842.9457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6546.9593万元,社会保障费用5295.9864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6546.9593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社区居委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5295.9864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23室,电话:6908830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社区及其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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