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妇女网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发自北京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周年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呼格吉勒图家属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
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分别于2010年、2012年进行修正。国家赔偿法是体现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重要法律。该法颁布三十年来,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周年,最高人民法院从三十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司法赔偿案件中,精选出四个案例予以发布。四个案例中,有的属于国家赔偿领域的标志性、影响性案件,有的对法律修改以及司法解释制定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既有刑事冤错案件受害人或其家属依法获得赔偿的案例,如吴春红、张氏叔侄、呼格吉勒图家属申请赔偿案;也有涉及产权保护的案例,如沈阳某房地产公司申请赔偿案。所发布案例分别涉及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生命健康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案由。
1996年6月,呼格吉勒图被以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为由,被判处死刑,并于同月10日被执行死刑。2014年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刑事判决: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呼格吉勒图家属于2014年12月25日申请国家赔偿。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内法赔字第0000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赔偿请求人呼格吉勒图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呼格吉勒图生前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59621.4元。
关于该案的入选理由,最高法认为,本案原刑事案件的改判,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原错判死刑的判决已执行,经再审改判无罪,对死亡受害人家属从优给予赔偿,既表达了对逝者的哀悼和对生者的抚慰,也体现了国家对刑事冤错案件零容忍及有错必纠的坚定决心。
据介绍,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年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持续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稳步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平冤理直、扶危济困、保障人权、规范公权的职能作用,依法能动履职尽责,进一步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将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做好做实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各项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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